一、登录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修改;
二、前往公积金委托银行进行修改:
1、携带身份证、银行卡前往银行柜台;
2、告知工作人员办理更改绑定业务;
4、柜台叫号,提交身份证、银行卡、申请表;
5、根据提示输入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解绑;
1、首先,需要本人提供个人的真实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而且,需要根据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同目的,分别提供不同的、相应的证明材料,之后需要到所在的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注意要加盖单位预留印鉴以保证有效性。
2、第二步,要拿着我们上边所提到的证件、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去职工当初公积金缴存开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
3、第三步,经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之后,确认你的情况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确定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是真实并且合法的。
4、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你的申请,并且通过审核的话,你需要提供指定银行的个人储蓄账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之后就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5、当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手续之后,会把你所申请支取的金额划入你所提供的账户中。而之后你只要自己到银行,拿着银行卡就能支取住房公积金了。
公积金原来的手机号不用了的解决办法具体如下:
1、公积金柜台办理:如果想修改当初预留的手机号码,在工作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即可;
2、单位住房公积金修改:如果公司的公积金已经认证了证书,有相关的权限,可以直接在网上大厅单位版上修改;
3、账号内修改:个人用户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点击个人信息修改菜单,即可完成手机号码变更。
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综上所述,公积金预留手机号更改有三种方法:通过公积金柜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修改;账号内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公积金预留手机号修改有三种方法:通过公积金柜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修改;账号内修改。下面详细来说:公积金柜台办理:如果想修改当初预留的手机号码,在工作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柜台办理即可;单位住房公积金修改:如果公司的公积金已经认证了证书,有相关的权限,可以直接在网上大厅单位版上修改;账号内修改:个人用户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登录网上对账系统的“个人用户”→点击个人信息修改菜单→录入现正常使用的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录入手机接收到的验证码→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手机号码变更。携带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到公积金营业大厅更改您的手机号与银行预留手机号相符。到银行修改银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可以通过线上更改,首先需要在网页上找到该地的公积金办事大厅的官网,然后点击个人信息查询,填写账号、密码确定后进入服务厅,接着点击个人,进入后会看到电话号码框,在这里更改就可以了。2、可以带着证明身份的证件去当地的管理中心更改。
公积金手机号码换了的,只能本人去公积金卡所在的银行办理。如果想修改当初预留的手机号码,可以先在网上查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查到具体的地址、电话、上班时间,在工作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任何一个管理部柜台办理即可。准备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本人公积金卡;现在使用的手机。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