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积金的提取,相信很多朋友都比较关注。2023年6月16日,武汉公积金官网发布了《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公积金提取有了部分内容修改。详见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第三条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四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心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八条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从异地转入本地的需正常逐月缴存满 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九条购买写字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不能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十条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条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职工以配偶名下房产(含共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结婚登记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2倍。
第十五条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 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第十八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九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可以处所提资金 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武汉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武汉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 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21) 2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武汉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五条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 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 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 36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 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且不能更改。
第六条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 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 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不限提取次数,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18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36000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 360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 72000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职工和(或)配偶本年度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第五、第六条提取情形的,不能办理租赁住房类提取:同样本年度有过租赁住房类提取的,不能办理上述提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第八条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 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政策要点:1.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3.职工及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第九条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以下简称重灾)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 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要点: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 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 60周岁、女职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销户条件: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再就该情形办理提取。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24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 6个月的。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 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 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 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 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 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第十二条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个第十四条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3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21) 3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虽然有些局限性,但对生活还是非常重要的,截至9月底,全国各地共计出台了50多条公积金新政,多个城市之间实现了公积金互认互贷,为多地居民实现了便利,后续公积金将会更加惠民化。
记者梳理发现,年内多地公积金互认互贷。其中包括长江中游20城公积金将互认互贷、长三角4地住房公积金实现互通、成攀两市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川渝推进公积金互认互贷。
9月25日,长江中游城市群省会城市武汉、长沙、合肥、南昌与“观察员”城市黄石、岳阳、九江、黄冈、株洲、抚州、咸宁、湘潭、宜春,以及宜昌、荆州、孝感、鄂州、天门、仙桃、潜江共20个城市共同签署了《长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约》,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业务,拓宽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范围;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风险协防机制;探索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共享核查机制;持续深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加强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异地灾备合作,并推动建立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交流培训机制等。
8月20日,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住建部门共同签署了《长三角住房公积金一体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省一市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将率先从9个方面开展合作,包括长三角跨地区购房信息协查、长三角地区异地贷款证明信息互认、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内试点统一购房提取业务政策等。
今年9月,成都市政府、攀枝花市政府商议,签订《深化区域协同共推南向开放发展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形成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共识。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今年4月,根据川渝两地住建管理部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双方将推进建立两地互认互贷等7大机制,推动两地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并在开展行政执法联动等4个方面合作,推动两地形成住房公积金领域执法司法联动机制。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陈霄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多地实现公积金互认互贷,对于实现城市群各城市之间的协同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有利于实现城市间的人才流动,实现了便民利民,促进区域一体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记者表示,通过此类互认互贷的政策,能够很大程度上促进后续公积金使用的便捷化。对于房地产市场来说,通过公积金制度的联网和一体化,有助于形成更好的发展模式,有助于进一步活跃住房交易。
严跃进补充道,公积金互认互贷和购房政策关系不大,不能直接理解为是政策放松,应理解为是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同时更具备亲民和便民的导向。同时要防范利用此类政策,变相提取公积金到热门城市炒房现象。
年内,西安、枣庄、哈尔滨纷纷发文宣布,受理公积金异地贷款提取业务。
9月24日,西安发文规定,9月25日起,西安地区(含西咸新区)以外购房及还贷职工,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9月3日,枣庄恢复公积金异地贷款。通知指出,在异地工作缴存公积金,可地买房贷款。申请人持本地购房合同、交款收据或发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以及近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明细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哈尔滨7月规定,自7月1日起异地缴存公积金(包括在哈各公积金行业分中心)职工可在哈市申请公积金贷款。为提高服务效率,决定自2020年7月15日起,在哈西、群力服务大厅受理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记者注意到,2020年以来,至少有4地通过下调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购买外市二手房申请提取的条件、停止向第三套房及以上购房者发放等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
9月23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调整最高贷款额度。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120万元调整为90万元;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同时,增加购买外市二手房申请提取的条件,购买外市二手房应办出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方可申请提取。
8月7日,合肥发布《关于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对婚姻状况变化后家庭贷款次数的认定。婚前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后合并记入家庭贷款次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公积金贷款次数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分别记入当事人贷款次数。
8月3日,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落实住建部等国家部委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8月10日起,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购房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并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自8月1日起,收紧公积金贷款政策,取消借款人“同户籍”家庭成员购房也可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部分城市收紧贷款额度,核心问题是公积金资本金不足。
陈霄分析,上述4地公积金政策调整是为促进公积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疫情后部分城市楼市热度持续较高,此次公积金政策收紧也是为打击炒房行为、维护公积金提取秩序,对维护楼市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年内,深圳、东莞、沈阳、济南、潍坊、包头等6城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上调公积金租房提取限额。
7月2日,深圳发文,阶段性提高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至80%。为减轻疫情期间缴存职工支付房租压力,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提高租房提取比例,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2020年7月至12月每月可提取额由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5%上调为80%。
潍坊规定,6月15日起,符合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承租人及其配偶,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提取方式。按照固定额度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度由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年12000元。
5月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东莞市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到,将租住提取公积金比例上限提高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月。
3月25日,沈阳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4月起,沈阳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其中,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
3月27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消息称,4月1日起,租赁商品房提取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个人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再次提高,从9600元提高到12000元,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上限不变,仍为36000元。
今年3月,包头市租房提取标准在现基础上上浮10%,即市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29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7800元/年;旗县区单身职工提取上限为10300元/年,职工家庭提取上限为14300元/年。租房提取时间由每年可提取一次调整为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年度提取标准不超过当年提取上限。
陈霄认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上调公积金住房提取限额,对于公积金政策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在额度上更加充裕,促进职工使用公积金,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同时对于租售并举政策的落实有着积极意义。
据统计,上海、郑州、济南、青岛、无锡、德州、长治、襄阳、南充、泰州、舟山等11城宣布加装电梯能用公积金。
10月8日起,德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提取公积金。11月1起,无锡加装电梯能用公积金。济南2021年1月1日起增设电梯表决规则调整为“双三分二”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业主书面同意后,就能办理施工备案、规划审查等手续,施行后加装电梯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
此外,2月1日起,上海、南充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已可提取使用公积金。6月28日起,长治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电梯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7月1日起,郑州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可用公积金。
陈霄指出,加装电梯可提取使用公积金,体现了改善民生的要求,使用公积金加装电梯可一定程度上减轻居民的经济负担,发挥公积金对于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积极作用。
1、一般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是公积金余额的10倍,最高不超过20倍。有些地方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个人名义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夫妻名义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
2、另外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房价的70%,假如用户购买的房子总价为30万,那么不管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多少,贷款额度都不能超过21万。所以,具体的贷款额度还得以当地公积金中心的审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