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下是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告:
2、《住房公积金咨询、投诉、信访业务办理指引》
3、群众需要咨询住房公积金政策业务,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反映情况、提出信访事项的,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4、一、在我中心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留言,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回复。
5、二、拨打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即时人工语音服务。
6、三、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gzgjj@gz.gov.cn,或者寄送信函到以下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三银大厦19楼政策法规部(执法与信访部),邮编:510623。
7、四、到我中心业务网点窗口办理,网点详细信息请在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栏目查询,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节假日除外)。
8、我中心统筹办理咨询、投诉、信访工作的部门是政策法规部(执法与信访部),我们将及时响应处理群众的诉求,并按照群众提出诉求的渠道方式反馈回复,根据《信访条例》规定,涉信访事项将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是020-85503818。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
1、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2、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职、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广州公积金电话为:12345、12329(移动用户拨打:12345)。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以上内容参考: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