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7月至8月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起至次年6月止。
2、(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服务网点查询打印或拷贝职工当前缴存基数情况、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等,领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文件。
3、(三)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同时核对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和单位基本信息,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
4、(四)职工对调整结果无异议的,单位应当携带下列资料到服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手续:
5、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九条
6、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7、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9、(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
10、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11、(二)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
12、(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要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1、公积金基数可以调整但不是随时调整的,是根据工资然后按年度调整。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的方法: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1)各缴存单位携带U盘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基数调整相关数据信息。(2)各缴存单位按规定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基数,填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位职工。(3)各缴存单位携带填录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最好以电子表格形式)到受理点进行基数调整。
1、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需要包括:机构名称、日期、调整内容、缴存人员名单和调整原因等。说明应该清晰明了、无歧义,同时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保存备查。
2、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是为了在公积金缴存过程中,保证缴存基数的有效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一种文件。该说明应该提供清晰明了、无歧义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名称、日期、调整内容、缴存人员名单和调整原因等要素。在书写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时,可以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安排:首先,需要明确机构名称和所在部门。其次,需要注明调整的具体日期,并列出调整内容的详细说明。然后,需要明确缴存人员名单,列出每个缴存人员的姓名、公积金账户编号、调整前缴存基数和调整后缴存基数等信息。最后,需注明调整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并加盖公章作为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应以书面形式保存备查,避免发生纠纷或是其他问题。
3、公积金基数如何进行调整?公积金基数的调整一般是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申请,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进行。具体的调整原因包括工资收入变化、缴存比例变化等。
4、对于单位和职工而言,公积金基数调整情况说明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文件。在书写情况说明时需要清晰明了,以防止发生后续的纠纷或是问题。同时,职工可以通过向单位提出申请来进行公积金基数的调整。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