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地区公积金增员截止到每月25号。
2、北京公积金一般在每月的5号到25号可以增减员。最晚不能超过每月25号。最佳增员、减员时间一般是在每月15号之前。
3、公积金增员业务是在公积金管理系统选择添加新的人员的业务,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增加新生力量和技术人员,新的员工入职后,需要帮员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新的员工第一次开立公积金账户的事宜,首先要在公积金系统选择增员,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1、每月社保增员的办理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25日。
2、每月社保增员的办理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25日。
3、用人单位办理网上增员成功后,对于首次参保人员,应在收到地税部门申报转换成功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证卡制作手续。
1、公积金增员不一定必须在20日之前。
2、不同地方对于办理公积金增员时间不一,公积金的时间是根据单位托收日期订的,如果公司规定托收前三个工作日完成汇缴业务,如15号为托收日那么就要提前三个工作日做增减。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4、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7、(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8、(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9、(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10、(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11、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12、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