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中有明确规定: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4.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不知你是黑龙江哪的,不同地是不一样的
黑龙江垦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垦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垦区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四条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垦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在此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工作调离垦区公积金管辖范围内、上学、参军入伍、出境定居的;
8、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二年未再就业;
9、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以上第3、4、6、7、8项规定的,应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自住住房(分购买现房提取和购买期房提取两种形式)
1、现房提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办理产权手续后,应提供房屋购房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和交款证明(指契税收据或房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2、期房提取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办理首付手续后,提取人需提交个人提取申请,还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首期付款票据、开发商开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4)职工本人同意将提取金额转至开发商账户的签署意见;
3、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款证明(指契税收据或房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
提取时间需在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取得一年以内。
以上提供的证明、购房票据所属人要与提取人相符,如提取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包括配偶、父母、子女),需要附加提供结婚证明或户口证明和被提取人的委托书。
二、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由分局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提取时间需在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取得一年以内(翻建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三、大修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分局以上建设部门的鉴定材料、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提取人身份证,提取时间需在购买建筑材料及其施工费用发票取得一年以内;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首次还款后,持近期还贷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偿还商业性贷款本息的,在首次还款后,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或首付收据)、银行开具的放款凭证、近期还贷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办理提取;
提前还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清贷款后,凭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收据、提取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还款额。
五、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件或有关审批表、提取人身份证;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残疾人证》或分局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或者分局以上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1、工作调离农垦公积金管辖区域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离证明(调令、商调函、调转审批表、外地单位与职工签的用工合同、外户迁移证、外地户口的任意一种),转入地公积金中心证明;
职工在调离农垦公积金管辖区域后,有两种支取方式:方式一,将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汇到新单位所属公积金管理中心;方式二,将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支取给职工本人。
2、在本系统内工作调动,需要具体情况进行账户转移或合并而不能提取;
总局、分局、农场之间的职工调动,如果新单位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要在原单位账户内进行封存,待新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再进行转移。
九、凡被高校录取,需要辞职继续深造的,需提供高校录取通知书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提取人身份证;
十、离职参军的职工,应提供入伍通知书、提取人身份证;
十一、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移民证、定居卡、永久居住签证等),户口注销证明;
十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有效证明(结婚证、户口或法院判决书等)、提取人身份证;
十三、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十四、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突发事件指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遇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不可预见的事故或者灾难,导致大额资金支出,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紧急事件。重大疾病包括:1、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病);2、恶性肿瘤;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4、急性重病肝炎;5、急性心肌梗塞;6、严重脑损伤;7、脑中风或脑炎后遗症;8、瘫痪;9、严重Ⅲ度烧伤;10、心脑瓣膜置换手术;11、冠状动脉旁路手术;12、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13、重大器官移植手术;14、主动脉手术。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证明、诊断证明、当年医疗费专用收据或发票、社保承担费用和个人承担费用的发票或证明。
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个人承担费用的发票或证明。
配偶及子女提取的,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十四、集中封存已满二年尚无新的接收、就业单位,本人持《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就(失)业登记证》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支取,报分局公积金管理部初审,填录打印《公积金销户(集中封存)提取清册》,加盖管理部印鉴,将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由管理中心将职工账户全部余额转至分局管理部账户,由分局管理部发放给职工本人。
十五、以上各项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一次,允许提取百元以上金额,账户中保留剩余金额,以后年度缴存的公积金在职工退休后方可提取。其额度不得超过上述行为发生(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不得超过房款或建造费用总额。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一户口簿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累积提取额度不能超过以上规定总额度。
第八条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期限以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的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第九条职工退休、调离垦区公积金管辖范围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的全部余额,职工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第十条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一条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逐年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期社保医疗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录打印《公积金销户(或部分)提取清册》,加盖单位公章,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分局公积金管理部初审后,报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证明材料复印件集中交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将款项转至职工单位账户,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职工个人;购期房已交首付款后申请提取,符合提取规定的,中心将款项转至开发商账户;总局在哈尔滨直属单位职工符合提取规定的,中心将款项直接转入职工个人建行账户。
第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所在单位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出具伪证和参与套取行为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有欺骗行为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遵照本办法,依法行政,认真服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办理。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有关提取规定一律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办事处、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九)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第五条缴存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四)、(五)、(七)、(九)情形提取公积金的,在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取得本人书面同意,且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金额。
第六条缴存人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七条缴存人调离本市,缴存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或转移到新调入城市。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一项(指偿还贷款或付房租)或者多项提取条件的可以多次提取,但各次提取行为应间隔一年以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购、建、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不超过该购、建、修行为发生(以发票或证明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且不得超过该行为的实际发生额。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十条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年房租额应提取的公积金额度,即(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总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计入当年累计。
第十一条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间隔不得少于一年,且公积金提取额不能超过一年内应还贷款本息额度。
第十二条缴存人在职期间出现死亡或者宣布死亡的,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为缴存人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的范畴,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可以同时提取同户成员的账户余额,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
第十四条除销户提取外,其他类型的提取以百元为单位,其余留存。
第十五条缴存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文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要提供离休证、退休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出境定居的,需要提供签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四)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缴存人的账户余额的,需要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证明、代领人身份证、合法代领身份证明、代领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委托代领声明书》。
(五)户口迁出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或户口复印件。
(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到外地重新就业的,需要提供新单位的劳动用工合同。
1.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需要提供市级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部分首付款收据及开发商开户行、账号、户名。
2.已全额付款的,需要提供产权证、契税发票;如果暂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需要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的,需要提供已过户的产权证、完税发票。
4.购买拍卖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交易收据。
(八)新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建造的许可文件。
(九)翻建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城镇建设用地许可证、城镇规划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
(十)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否则需提供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
(十一)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需要提供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银行信贷主管部门盖章的贷款合同;偿还公积金贷款的需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租房协议、户口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住房租赁税完税证明、由劳资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
(十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由民政局签发的低保证。
(十四)患有第四条第(九)项所列重病、大病的,需提供经三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医保报销凭证、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关系的证明。缴存人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可以委托其配偶或直系血亲代办。代办人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与提取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以及提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
(十五)缴存人提取其配偶及同一户口的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户口或者结婚证、提取人同户成员公积金申请表。
(十六)缴存人个人办理提取时,除上述证明外,还要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
以上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须提供相关单位证明。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
第十六条缴存人及受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先向单位申请,单位对缴存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盖章。
(二)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所辖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由缴存人本人或受托人去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
(四)由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的,提取后应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留存联)及其他应由单位留存的票据返还本单位记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按规定为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缴存人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住房公
第十八条对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即时办理。情况复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或不准提取的决定。特别复杂的,可以延期至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虚假证明,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套取的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构成犯罪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要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1、叫套取,就没有合法的,合法的叫提取,哈。。。
2、提取公积金一般有如下几个方式:
3、一,买房,一次性付款或还房贷,都可以申请。(你应该不属于这一项吧?)
4、二,租房,名下在工作当地没有住房的,可以用支付房租的名义申请提取;
5、三,销户提取,如果户口不是当地的,在离职的时候,可以凭离职证明、身份证,单位盖了章的提取申请表,去办理销户提取,一次过把本息都提出来。
6、四,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可以凭居委会等证明进行提取(这个应该也不适合你)
7、不明白你为什么要用这么多个感叹号,但真心觉得这样做不好。这不叫套取,每一步都是合法的,但买房是几十年的事,而且你估计也还没买卖过房吧?你这么做的好处只有一个,就是似乎省了一点利息差(注意,只是5-10年的利息差而已)。
8、一,房子是别人名下的,几年之后升值了,远不止70万了之后,会有什么风险这个不用说了;
9、二,如果中途别人欠下高额债务,法院查封了那套房,你以为那着这70万的欠条,还能收加钱来吗?未必吧?
10、三,如果你朋友几年之后自己也想买房,但你名下的公积已用在这套房上了,再买就是第二套,而且申请不了公积贷款了,这时候人家跟你谈,你准备怎么样补偿别人?难道绝交?
11、四,5-10年之后,过户回给你,是要按买卖(或赠与)的方式的,至少要几万元以上的税费(双方的费用都没理由你朋友出吧,自然都是你一个人出),这几年的利息差,可以省下几个钱呢?到时候一办过户,把前面省下来的一点钱填完这个坑,搞不好就算不倒亏也不会有多少太多的剩余了。(如果以赠与方式来办可能可以省一点,2万左右都有可能搞掂,但除非你一直住到地老天荒,否则以后你再卖掉的话,要按总房价的20%来征税!!那才叫亏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