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较为严格,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提取。具体来说,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离休、退休或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或者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这些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全额进入职工个人账户,作为其私有财产。
2、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工因非沪籍调离上海的情况,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的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从而抵冲贷款。此外,当职工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提取逝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并在完成提取后注销该账户。
3、以上就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除此之外的用途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确保符合上述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打开并登录支付宝,在首页点击“市民中心”,再继续点击“公积金查询”,根据自己公积金缴纳所在地更改即可。2、进入公积金界面后,找到并点击“再次提”,在跳转的提取类型界面中选择并点击一种提取类型。
3、绑定银行卡及填写完详细信息以后,点击下方的“提交申请”即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到银行卡的方法:本人应先去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数据库核实身份信息后,将公积金转到申请者的个人的银行账户中。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