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装修房子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
1、装修房子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
(1)居民的身份证、户口本或者是其余的有效的居留证件;
(2)装修施工合同或者是工程预算表;
(3)装修税控的发票或者是购买材料发票;
(4)房产证,新房没有可用购房发票和交房通知书代替。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哪些材料
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单位开具并加盖印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还须提供婚姻证件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薄;
5、提取产权共有人公积金,还须提供共有产权登记分割表等。
公积金装修房子提取的方法如下: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
房子装修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是什么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5、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概预算书;
6、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1、提取申请时间:自审批文件批准后,12个月以内申请提取1次,以后年度不再提取。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载明金额为准)且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和配偶上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人范围房屋人及其配偶。一次性提取,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2、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应出示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托管职工需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3、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12个月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4、无房屋权且不是房屋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
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
房子装修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资料如下: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5、与有资质的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装修概预算书;
6、如房屋所有权证上表明为“单独所有”或无配偶名字的,配偶申请提取时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夫妻双方就此签订的知晓协议(夫妻需在服务网点面签)。
综上所述,准备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新房子还没有拿到的话,需要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