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
(3)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预收购房款或购房款)或契税完税证明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
(3)契税完税证明原件(有效期一年);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镇级以上城市建设规划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或相应的规范文本或建造(翻建、大修)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有效期一年)原件;
(3)如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房屋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有效期一年)原件;
(4)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5、购买公有住房产权提取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一次性购买的,提供一次性付清的单位房改售房专用现金解款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4)分期付款购买的,提供分期付款的现金解款单或按月扣款的工资单(有效期一年)原件;
(5)如购房人不是提取职工本人,提取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
(6)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提取公积金是属于正常的行政服务事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的公积金交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特别是对于相关材料的提供上,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苏州公积金可以携带相关的材料,然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取出来。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苏州公积金提取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中心按照授权审核提取材料,准予提取并告知,银行或直联支付,不予提取并告知理,姑苏区提取地点是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五楼。关于“苏州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的问题,下面由我为你详细解答。
2、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授权审核提取材料,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
3、复核审批:准予提取并告知,银行或直联支付,不予提取并告知理。
4、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号城市生活广场西侧裙楼五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姑苏分中心综合窗口。
5、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9、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