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积金账户卡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4、根据不同提取原因,可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购房提取:购房合同、发票或房产证等;
-租房提取: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
-生育提取: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重大疾病提取:医院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具体所需材料可能会因地区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办理前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确认。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因此不同地区的提取条件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办理提取前,应先了解当地的具体政策和要求,以确保顺利办理。同时,随着政策的调整,提取条件和所需材料也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定期关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信息也是必要的。
1、公积金只能个人使用。你的房屋已经贷款,如果是商业贷款,则已经抵押给银行,银行是产权人,你现在无权再用公积金进行你的房屋贷款了。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4、(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5、(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9、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10、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1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14、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1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1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17、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1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19、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1、本人办理: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公积金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提取手续。
2、单位经办人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填写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公积金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提取手续。
3、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携带自己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公积金提取用途相关证明文件选择任意的管理部或受托银行代办点办理提取手续。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其中:第1、5、6条属于部分提取;第2、3、4、7条属于销户提取。
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注: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