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不违法。
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公积金并不违法,但同时也不符合中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积金和社保的缴费基数应当以个人实际工资为基础,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因此,如果用最低工资标准代替个人实际工资来缴纳公积金,就有可能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用最低工资标准代替个人实际工资来缴纳公积金,可能会影响个人的社保待遇和养老金水平,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规定合理缴纳公积金和社保,避免对职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如果个人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最低工资标准代替个人实际工资缴纳公积金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1、单位要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2、单位凭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缴存登记表,到其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3、在办妥上述手续后,单位才能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金额缴存到市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4、对新设立的单位,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地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经市管理中心审核的登记表到单位所在地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6、新录用职工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在录用职工之日起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天内,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封存手续;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公积金不按实际工资缴存是违法行为。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投诉和反映。五险一金按规定,要按实际工资额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要求予以查处,并给予补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3、公积金不按实际工资缴纳会受到什么处罚?
4、工作单位不按实际工资交纳社保和公积金有以下解决办法:住房公积金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投诉,申请补缴,投诉。社保问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可以向社保局投诉。工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法律分析: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处理。经查证属实后,会要求公司补交。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4、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5、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8、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9、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0、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