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1、若本人因故不能亲自提取公积金,也可以找人代办。所需材料及流程如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供:①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②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市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4、提取人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2)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的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入管封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公积金提现应当由本人亲自到指定网点办理,不得委托他人。因为公积金是个人的储蓄基金,涉及到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需要本人到场进行身份验证等手续。
2、在我国,公积金是由职工个人和单位按一定比例共同缴存的一种储蓄基金,旨在支持职工在住房、养老等方面的需求。对于公积金提现,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指定银行网点进行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这是因为公积金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利益保障,需要确保提取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出现有心人恶意操作的情况。此外,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提取只能用于在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用途,如购买住房、偿还住房按揭贷款等,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委托他人代办,很难保证这些规定得到遵守,可能会造成公积金被用于不当用途的情况。因此,建议职工在需要提取公积金时亲自前往指定网点进行办理,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保障。
3、如果职工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指定网点办理公积金提取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指定银行网点通常会提供一定的便捷服务,如上门服务、在线申请等。职工可以提前咨询相关服务事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办理。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服务仅限于职工本人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4、公积金作为一种职工个人的储蓄基金,具有重要的个人财产安全和利益保障意义。在提取公积金时,建议职工亲自前往指定网点进行办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可以提前咨询相关服务事项,按规定进行操作。
5、《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6、(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7、(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