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代办,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
2、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5、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8、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9、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深圳住房公积金可以委托别人代提取。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委托单位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配偶、父母、子女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代理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关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sz12329)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2)点击“立即办”——“我要提取”
1.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2.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最早可提取的月份不早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起始月,且不早于2010年12月。
3.职工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后可通过自助渠道办理。(如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i深圳”APP、支付宝市民中心办理此业务。)
4.职工对房产数量有异议的,可到我市房产查档网点查询实际房产数量并打印其全部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证明(查询截止日期距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30天之内),再预约到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
5.仅有社保存量的职工,需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及收款账户前往任一管理部办理存量租房提取。收款账户应为工行、建行、中行、中信、平安、交通、招行七家归集银行的深圳地区借记卡账户。
6.申请材料中注明“复印件一份”的,表明须留存复印件一份,但部分材料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请点击“材料要求”的“其他要求”查看。
7、如房产信息与实际不符,可提供房产查询证明前往柜台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