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可将账户中余额全部取出,贷款职工可自行支配。
2、 3月起,这一政策将被取消,首次提取额调整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未来一年应还的贷款本息总和。
3、日前,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了首次提取额。
4、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
5、这也意味着,省直公积金贷款成功后,不能将余额一次性提取。
6、例如,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中有20万元,根据现行政策,贷款成功后首次提取额为20万元,政策调整后,若贷款职工先使用自有资金还款1万,未来一年将还款2万元,那么首次提取的额度为3万元。
7、事实上,此次调整不仅是为了和沈阳公积金政策统一,政策调整后,也可体现出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
8、新政中要求,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这是指每年可提取一次,若当年没有提取,次年提取时可将上一年没提取的金额取出。
9、对于有共同贷款人的,主贷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10、另外,通知中规定,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账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
11、但通知中还要求,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同样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12、对于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的,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13、上述新政将于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14、辽宁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15、各缴存单位,中心各部门,各受委托银行:
16、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
17、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5]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18、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
19、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
20、本规定自3月1日办理提取业务起执行。;
辽宁省公积金提取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完成:1.了解提取政策;2.准备相关材料;3.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银行窗口办理提取手续;4.提交材料并等待审核;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将转入个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开始提取公积金之前,需要了解辽宁省关于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可能会根据地区和时间有所不同,因此确保获取最新、最准确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政策要求,准备必要的提取材料。通常包括身份证、公积金账户证明、购房证明、银行卡等。
携带相关材料,前往辽宁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指定的银行窗口。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办理地点,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在办理窗口,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提交后,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公积金将转入个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通常,这一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请耐心等待。
在提取公积金时,应确保自己符合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咨询辽宁省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银行。
以上即为辽宁省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辽宁省买房子异地公积金可以用吗?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二、辽宁公积金新政策贷款最高额度80万是指单人吗
根据《辽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1、缴存职工夫妻双方都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2、缴存职工一方在省直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配偶在其他地区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
3、缴存职工一人在省直中心缴为60万元。
1、商品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非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存量房(二手房)。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购买首套非普通商品住房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
3、经济适用房。总房款扣除政府补贴金额后,首付款比例
4、异地贷款。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普通商品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贷款年限最长30年。
2、购买二手房,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房龄6年限为30年减房龄;房龄20超过10年;房龄30年(含)以上的,不予贷款。
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1、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实行“认贷不认房”政策。
(1)借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有一套住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相应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未结清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对已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家庭,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2、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已还清未超过六个月的,不予贷款;借款人近六个月内有提取公积金记录的,不予贷款。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尚未还清数额较大的债务、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不予贷款。
4、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信用报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机构出具非恶意拖欠书面证明,方可贷款: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近2年内,各类贷款(不包括助学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2)近1年内,借款申请人贷记卡逾期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的。
5、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住房,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
6、所购住房办理贷款的时限。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自交易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7、提前还贷。公积金贷款还贷满6个月后,可以提前还贷,每次还贷额不低于3万元。
从最新的政策来看不是单人的,单人是60万。
三、求要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文件辽省直房资字[1999]2号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加速住房商品化进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山支行经纬办事外(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省直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委托,办理资金中心批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第三条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专项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而形成的贷款基金。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拟购买住房(包括房改住房、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联建住房和私有产权住房)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借款人系沈阳市区常住户口,或有在沈长期居住有效证明文件;二、按月存储住房公积金且已存储两年以上;三、有合法的购房证明;四、具有购房款总额3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具有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做抵押(或质押);六、同意办理贷款担保、保险及相关手续。第三章贷款申请受理程序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协议)及缴存公积金证明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经资金中心审批后到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抵押、担保、保险、公证手续。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贷款的发放、支用和还款第六条贷款额度;申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拟购住房总价款的70%计算,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七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职工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离休年限。购买竣工使用年限25年以上的住房,必须经有关部门评估,其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第八条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第九条贷款的发放、支出和偿还一、借款人凭资金中心批准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到指定银行办理划款手续。二、贷款的支用。受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购房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的银行账户;购买私有产权的住房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售房人;购买房改住房的,以转账方式将购房款划到产权单位售房款专户。三、贷款的偿还。个人在住房贷款本息的偿还方式采取按月偿还,自贷款发放日起,每月同一日期还本付息,贷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占用额度和天数计收。计算公式如下:其中R——每月还贷款P——借款额I——贷款月利率N——按月计算的贷款总期限每月还款总额均等,本金和利息分别递增、递减。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支用本人和配偶及长期共同居住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款,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也可用住房补贴还款。还款方式可由借款人直接到贷款银行偿还,也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代扣偿还。借款人如逾期归还贷款本身,则按借款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返还,提前偿还的本金不再计收利息。第五章贷款保证第十条抵押保证。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将住房价值全额抵押给担保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分别到市房产交易中心和市产权发证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可全程代理)。第十一条贷款履约保证。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资金中心)、受托贷款(银行)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担保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不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全部到期后仍未还清本息余额的,担保公司(即保证人)三十日内代为偿还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及滞纳金。保证人代为偿还后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得清偿。第六章贷款保险第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需在贷款支用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可代办)办理房屋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正本由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借款人一次性支付。第七章贷款公证第十三条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必须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证费每户10元收取。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2022年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新政是什么?下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2022年辽宁省公积金贷款新政公积金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让更多的缴存人受益,根据辽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以下调整:一、凡是省直公积金贷款的,取消辽直房资字[2018]13号文件中规定的首次提取金额计算方式。调整为: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完成后,从首次提取开始,主贷人每次提取额为,自有资金已还贷款本息合计额加还款期内未来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额。两次提取间隔不能低于12个月,可以经年累计提取。主贷人个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还贷额度的,其共同借款人(及配偶)只能提取差额部分。
二、省直公积金借款人还贷6个月后,主贷人及共同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帐户的余额,可在办理提前还贷申请后,提取公积金直接冲减贷款本金,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不能提现。本套住房还贷提取公积金合计额,累计不能超过应还贷本息合计额。部分提前偿还省直公积金贷款,每次冲减本金不低于3万元,两次间隔不低于12个月。省直公积金组合贷款,可以优先偿还商贷部分,提前还贷条件、额度等事项,按照借款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三、偿还非省直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仍按原规定执行。沈阳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职工个人现金购买自住住房2年(以《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为准)之内的,可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沈阳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不包括已经领取政府廉租住房补贴的),承租人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3.沈阳公积金还贷提取条件4.沈阳公积金其他类房屋提取条件5.沈阳公积金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提取条件及所需要件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以下要件:1.自有资金(非贷款)购买自有住房(1)购买商品房,房屋产权证未办结前,产权人首次提取公积金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购房大发票、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身份证原件。(2)房屋产权证办结后(含存量房)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产权证、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身份证原件。(3)产权人累计提取公积金未达到所购房屋总价款,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结婚证;产权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的,还需提供其1年期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页(或军人身份证明、贷款人失业证等相关无公积金证明)。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主贷人为第一顺序提取)主贷人为省直公积金缴存人,可经年累计提取公积金;主贷人为非省直公积金缴存人,需按年办理提取手续。(1)贷款放款后首次申请提取公积金提供:契税税收缴款书及税收申报表(或契证)、借款合同、借据和身份证原件;若贷款已超过1年,另提供最近不少于3个月的还贷记录。有提前还贷情形或变更还贷合同的,另提供提前还贷手续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或变更合同原件及新的月供证明。这些就是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希望我的这篇文章能给你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