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销户的情况有很多种,比如从原单位离职、正常退休、出境定居或者死亡等,这些都可以将公积金余额全部提取,同时注销公积金账户。个人离职后没有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账户就会自动销户,之后找到新工作了,可以再次建立新的缴存账户,但是需要该公司的专办员去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其账号与原来的是一致的,只有公积金联名卡是新的。
1、与开通社保账户一样,首先要准备好: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文件;
2、在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单位公积金网上登记,并且打印公积金官网生成的预登记文件。有的区在网上登记后还需要约号前往公积金中心;
3、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单位公章、法人章等等可能要用到的资料都准备好;
4、持打印好的预登记文件,以及第3点中所述材料,前往指定公积金中心(通常是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现场登记。登记完成后公积金中心会发放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号。部分城市在网上办理公积金业务需要首先购买企业公积金数字证书,多数城市这一证书不能与社保证书通用,因此如果需要的话,可在公积金中心现场办理完登记后,购买和激活数字证书;
5、如果需要通过银行划款的方式缴纳每月公积金费用,那么公积金登记完成后,需要拿着公积金中心返还的表格、公章、法人章前往开户银行签署公积金代扣协议。
综上所述,公积金销户后可重新开户。职工销户后若符合缴存条件的可再次设立账户缴存,由新单位专办员为您办理个人账户设立业务。公积金账号不变,会有新的公积金联名卡。个人账户生效后系统自动发起制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有的朋友在离职以后就会办理公积金的销户手续和提取手续,当需要再次缴存公积金的时候,就会想要重新开户,那么公积金销户提取后还能再开户么?下面和我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介绍吧。
1、可以再开户。即使公积金账户被销户了,账户内的金额都被提取了,但是只要职工还符合缴纳公积金的条件的话,就可以由职工的新工作单位帮忙设立一个新的公积金账户,让职工可以继续缴存公积金。
2、不过职工的公积金账号一般是没有变化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会给职工颁发一个公积金联名卡。当职工开始缴存公积金的时候,公积金的管理系统就会自动发起制卡。不过并不是所有的职工销户了以后都还是可以再开户的,一定要符合公积金的缴存条件才可以再开户。
3、假如职工离职了或者是退休了或者是没有劳动能力了,那么就不符合公积金的缴存条件,这时就不可以再重新开公积金账户了。假如职工定居国外、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话,那么公积金一旦销户的话也是不可以再开户的,只有当职工重新获得中国的永久户口身份证明的时候才可以再次开户。
4、在缴存公积金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缴纳规定进行定期的缴纳,千万不能出现迟交或者是少交等现象,否则公积金管理中心就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且也会对职工日后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是买房等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就是关于公积金销户提取后还能再开户么的详细介绍,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建议大家一定要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清楚以后再进行销户,因为有的公积金账户一旦销户的话,是不可以再重新开户的。
公积金销户后可以重新开户,职工只要符合相关的开户条件,即使销户了也是可以再次开立公积金账户进行缴存的,并由新单位的行政代办相关的开户业务,再次开户后继续使用原有的公积金账号。如果之前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此时需要更换新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1.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它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
2. 2017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按照住建部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要求,通过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3. 202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了全国住房公积金服务标识,决定即日起启用。
二、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6)按中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中由企业和事业单位缴纳部分,不属于工资总额属性,属于企业成本费用性质的开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