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住房方面或政策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支取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自住住房;大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二者条件缺一不可);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次数(时间)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本人、配偶或继承人)及提交材料要求
1.采取一次性付款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发票或收据办理支取。
2.购买自住住房,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办理支取。
3.建造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规划房管部门开据的宅基地批复或其他建房批准证明材料、购买材料发票办理支取。
4.大修自住住房的,住平房者应提供产权人提出的修缮申请、房管部门出具的修缮证明文件、修缮费用发票办理支取;住楼房者应提供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文件、分摊到本户的发票办理支取;家住农村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或乡、镇以上房屋管理部门开据的大修、翻建证明和产权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办理支取。
5.支付超过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5%的部分,应提供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及租赁合同(指经房屋管理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以及上年度内的租房缴款发票。
1.离退休的: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2.出国定居的: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及国外定居证明;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职工死亡办理销户,如职工死亡前已办理了用于住房公积金支取的个人储蓄卡,法定继承人可提供死亡职工开立的个人储蓄卡账号,并在“住房公积金个人储蓄账户明细表”上签字,将支取款项直接划入该账户中。
代办提取公积金的一般不可信,满足条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情况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通过黑中介提取公积金暗藏风险。伪造材料提取公积金,会影响个人公积金信用等级,也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资金和账户面临被盗风险。中介涉嫌违法经营,可能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
1、法律分析:杭州主城区办事窗口、萧山分中心办事窗口、余杭分中心办事窗口、富阳分中心办事窗口、淳安分中心办事窗口、临安分中心办事窗口、桐庐分中心办事窗口。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5、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6、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7、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