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制定。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榆林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原则上采取电子结算方式。
一、职工住房消费提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国外购置房产及住房消费提取的暂不予受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2.偿还住房贷款或装修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提取;
4.交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物业费,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职工在缴存地所辖行政区域内或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房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二、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对提取业务进行抽查,发现有骗取、套取公积金的,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职工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情节严重的报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对违规提取职工责令其限期退还骗提的住房公积金。
3.职工骗提公积金形成骗提事实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取公积金,未形成骗提事实的,没收职工提交的相关资料,两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同时载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4.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工作人员和不法分子合伙骗取、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5.对于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协助有关人员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提请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指引》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指引》的通知(陕建发〔2016〕176号)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榆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各缴存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职工”)的提取管理。
榆林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一)符合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准备一下材料:(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房改部门批准的购房表。包括商品买卖合同、首付款证明、公有住房买卖协议,指交易过户手续等。(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3)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4)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退休证等。(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有关证明。(6)出国定居的,提供出境证明等。(7)偿还购建房贷款的,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以上证明均应提供原件(复印件)除上述手续外,还应当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户口薄等证明。(8)国内工作调动需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二)办理提取的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依次要经历以下程序: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核实出具证明,单位经办人员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允许提取并通知单位,准予提取的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1、凡是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包括职工的身份、住房情况、公积金存储余额等,单位核实正确后出具提取证明。 2、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接到职工提取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提取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等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当即办理拨款手续,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不准提取。 3、职工所在单位办理支付手续。住房公积金是以职工所在单位为基础的,职工个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手续,如:登记、缴存、基础变动、比例调整、调入、调出、封存、启封、支取、开户、销户、记账、对账等都由单位统一组织办理。防止凭证遗失、冒领、重领等情况出现。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2、离、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4、偿还自住住房贷款、装修贷款本息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5、职工及配偶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产,租住本市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6、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低保职工可以提取;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9、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以提取;
10、出国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11、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办理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形式申请非销户和销户提取(但可以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有公积金质押贷款及质押担保人的,不能提取公积金。
1、签订《付款约定书》。买卖双方签订贷款资金划付的《付款约定书》。
2、委托评估。借款申请人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对转让房屋进行评估,出具评估书。
3、房屋转让。房屋买卖双方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税收征管中心办妥契税完税手续,取得转让后的房屋契证。
4、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持前述公积金贷款须提供的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做贷款面谈记录。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