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准备相应的材料,然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宝鸡公积金的提取,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购房提取:购买自住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
2.还贷提取: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3.租房提取: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
4.退休提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完退休手续。
5.其他情况:如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等。
根据不同的提取条件,所需材料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提取公积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账户信息: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
3.相关证明文件:根据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租房合同、退休证等证明文件。
准备好材料后,可以向宝鸡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申请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具体渠道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通过后,会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将公积金款项打入提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宝鸡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准备相应的材料,然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后,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行审核并办理提取手续。提取公积金的流程相对复杂,建议提前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5、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40万元提高为50万元;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30万元提高为40万元。2、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商转公、再交易住房的,缴存人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缴存人第二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3、、调整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无自住住房职工支付租赁商品房房租提取的,提取额度由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4、调整时间。以上调整事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阶段性政策,将依据资金流动性风险动态调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9月30日的决定,从10月1日起,我市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1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调整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不低于3.025%和3.575%。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公积金单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20年为例,利率下调后每月少还约30元,总体少还7200多元;以公积金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30年为例,利率调整后每月少还40多元,总体少还14700多元。”法律依据:《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第三条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根据公积金中心的授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第四条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第五条公积金中心为抵押权人;借款人为抵押人;具有担保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单位为保证人;受托银行为贷款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40万元;借款人单方缴存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1.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账户余额≤0.5万贷款额度≤15万0.5万<账户余额≤1万贷款额度≤20万1万<账户余额<2万贷款额度≤25万2.借款人账户余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连续缴存时间,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12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0.9,1.0,1.1,1.2
二、外省公积金能在宝鸡买房吗?
不能,目前宝鸡公积金还没有开通异地贷款功能,所以,外省的公积金不能在宝鸡买房,如果需要,可以在办理公积金的城市提取公积金到宝鸡买房。
三、宝鸡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解析
近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5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主要内容是严格掌握二套房贷,停止三套房贷。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先要严格审核贷款用途。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同时,要积极支持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应给予大力支持。此外,关键是要严格掌握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限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规模。《通知》强调,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
《通知》要求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其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于第二套、第三套住房的认定,《通知》规定从四个渠道认定。一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夫妇的相关信息认定;二是通过房地产交易办证系统查询借款人夫妇的相关信息认定;三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借款人夫妇的相关信息认定;四是通过调查核实认定。
《通知》重申,对有不良信息记录者,永久取消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10-1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四、异地公积金可以宝鸡贷款买房吗?
看您所在地是哪里呗,如果同省份,您又是省内的公积金,原则上是可以贷款的,同一省份如果您是市公积金,那就买不了,如果是在外省,正常是不能用的。这是我了解的以前的政策,现在是否改变,具体您可以咨询一下宝鸡市内公积金中心,能够更加明确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