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已离职提取公积金可以通过点击微信公积金的提取业务,具体操作如下:
在微信中点击城市服务,点击公积金。
在公积金服务中点击佛山公积金服务,点击公积金业务办理。
在公积金业务办理中点击提取业务,即可进行提取。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佛山市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多种方式,提取条件和手续不同。一般情况下需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佛山市公积金是城镇职工强制性储蓄的一种形式,旨在为职工提供购买住房、缴纳房屋公共维修资金、还在公积金账户存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服务。佛山市公积金提取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作为首付或贷款抵押品的一部分资金。2.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租房、大病医疗、教育等方面支出。3.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可以申请提取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通过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该公司已开发楼盘的房产。不同的提取方式和条件要求不同,在进行提取前需详细了解,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申请。一般情况下,职工可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或市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是否存在公积金提取的限制?是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除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外,其他形式的提取均有特定的条件限制。例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需要购房并具有还款能力;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需符合相关规定等。具体限制以当地政策法规为准。
佛山市公积金提取方式多样,职工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提取。在进行提取前需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慎返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1、申请。单位经办人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五区任一服务大厅业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办理审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补交的资料。
3、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当场进行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不予通过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4、领取结果。窗口办结,申请人当场领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回执》。
一、广东佛山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一)购、建、大修住房: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所占产权份额。
1.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按租金全额提取;
2.租赁普通住宅,住房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35元/月。超出上述标准部份,由个人承担。
3.在我市无房产申报提取的,2018年7月1日起:每年可提取额度最高为6930元(35元/平方米/月×55%×30平方米×12月)。
(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余额留足不低于500元。
全额提取: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出境定居、在职期间死亡。
二、佛山公积金提取受理条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
1、在佛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留足不低于500元。
3、本市房产即报即批,外市房产首次提取的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