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
(二)《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
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2.申请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1.申请人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实体身份证、身份证电子信息均可(身份证信息授权码和身份证电子信息可通过“爱山东APP”、“爱山东·爱淄博APP”或“淄博微警务”微信公众号出示)、淄博精英卡(高层次人才提供);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可不提供,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供材料原件);
申请人与未成年子女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承诺。
3.申请人结婚证(山东省内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
2011年8月1日后山东省内办理的婚姻登记,能够通过省民政部门共享查询的,不再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其他情况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
离婚职工初次提取需提供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自第二次提取不再提供;
申请人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签字授权。
2.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职工需授权公积金中心查询家庭成员(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淄博市内房产情况。
3.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4.0元,租房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m2以内,以家庭为单位,确定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高层次人才(淄博精英卡持有者)租房面积按照现行标准90m2的2倍,以家庭为单位,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4.申请人及其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一套住房的租赁费用,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租赁费用支出。
5.按照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要求,2022年5月至12月期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申请人可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核验,无法通过共享获取的,提供材料原件)及完税发票的,提取额度由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2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000元,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
6.为保证您的提取资金尽快到账,请提供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邮储银行、中信银行的I类银行卡。提取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储蓄账户。
7.请登陆淄博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或到就近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办理。
1.临淄区临淄大道971号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区1-15#窗口齐鲁石化分中心临淄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7177200
2.张店区联通路190号市直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5201735
3.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张店区西四路119号)二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张店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2307183
4.淄川区将军东路168号淄川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6022870
5.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二楼B-2住房公积金服务区博山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4185473
6.周村区“市民之家”(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28号)二楼正门服务台东临30米北区周村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6160172
7.桓台县“便民中心”(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1886号)三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区桓台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8218404
8.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高青县高苑东路7号)C区高青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6969588
9.沂源县新政务服务中心大厅(鲁山路与瑞阳大道交叉路口东300米鲁中义乌商贸城三楼)D区沂源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2755811
10.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111号创业火炬广场政务服务中心B座2楼高新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3582163
(淄博经开区重庆路与复兴路路口东南角院内)1楼经济开发区分中心咨询电话:0533-2320355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张店分中心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淄川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
其他分中心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具体如下:
(2)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及《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
(1)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同城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采用电汇或者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
(2)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开具的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一年可提取一次。其它情形的提取,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3)偿还本市或外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
(1)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在国外或责港澳台地区定居;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男性满50周岁或女性满45周岁事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
(8)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综上所述,办理提取申请首先职工需要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申请,单位进行审核,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放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职工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这些证明资料根据提取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证明材料等。
2、单位会对职工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这一步是为了确保职工符合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并防止虚假申报。
3、随后,职工需要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管理机构会核对提供的证明资料,核定提取金额,并在相关表格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专用章”印鉴。这一步骤是公积金提取流程中的关键环节,确保了公积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4、最后,办理提款手续。提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同城一般采取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异地则采用电汇或信汇到调入所在地的公积金中心。对于个人提取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会将转账支票直接转入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开设的专用账户。其他情形的提取,则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用转账支票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单位提取现金支付发给职工个人。
5、在整个提取过程中,职工需要注意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同时,职工也可以关注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的政策和操作指南,以便更加便捷地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