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较为严格,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提取。具体来说,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离休、退休或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或者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这些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全额进入职工个人账户,作为其私有财产。
2、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工因非沪籍调离上海的情况,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的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从而抵冲贷款。此外,当职工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提取逝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并在完成提取后注销该账户。
3、以上就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除此之外的用途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确保符合上述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用户要自建房,或者是要翻建,大修自住房;
(2)用户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也已经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可以提取公积金的生活;
(3)用户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或者是提前离休的;
(4)用户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来偿还买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用户要出境定居,和现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
(6)公积金缴存人已经宣告死亡,或者是已经死亡,继承人或者是赠与人可以提取公积金。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购房优惠,包括公积金贷款买房、公积金一次性提取买房以及帮子女买房等;
2、租房优惠,公积金可申请用来支付房租,以及入驻政府的公租房的房租;
3、装修提取使用,可以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和咨询;
4、销户直接提取公积金。如果既没有买房、租房意愿时,可以考虑销户一次性提取,当养老金使用等;
5、纳入低保或特困范围的提取使用。职工被纳入特困救助范围,可提取公积金;
6、治疗重大疾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治疗使用。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及之后。
3、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
5、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9、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申请人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12、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4、离境提取,在沪工作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
16、其他特殊情形—自愿缴存期满、错缴更正、重复账户合并。
17、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