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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条件上海?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一、在上海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1、在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较为严格,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提取。具体来说,职工可以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离休、退休或达到离休、退休年龄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或者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这些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全额进入职工个人账户,作为其私有财产。

2、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职工因非沪籍调离上海的情况,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的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从而抵冲贷款。此外,当职工去世或被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权提取逝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并在完成提取后注销该账户。

3、以上就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和规定,除此之外的用途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确保符合上述条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上海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

上海公积金提取的具体流程如下:

1、住房公积金在提取前可以查看一下住房公积金的余额。

2、如果是因为辞职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去公司的财务去领取申请表。如果辞职很久了,可以去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拿一份申请表。这两份证明是需要公司盖章的,一份申请表和离职证明,里面内容不会填写的可以咨询公司人事部或者空着。

3、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会有。

4、要准备好申请资料之后,排队等候办理。

5、把资料提交给银行之后,等到公积金到账即可。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三、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新政策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及之后。

3、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产证发证日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

5、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9、低收入经济困难提取申请人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12、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14、离境提取,在沪工作的外籍、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和台港澳人员。

16、其他特殊情形—自愿缴存期满、错缴更正、重复账户合并。

17、未在异地缴存且封存满半年以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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