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提取可以选择网上办理或者现场办理。
1、打开支付宝,在首页点击市民中心
2、在左上方选择北京市,点击公积金选项
3、进入公积金页面后,选择公积金提取的选项即可
1、,一般由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2、由单位按规定审核同意后开具一式三联套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后到所属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3、管理部人员对其提取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提取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对于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不准予提取的原因;对于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答复的,应请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并在三日内给予单位明确答复。
4、对于符合部分提取条件的,管理部人员应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为首次提取的职工个人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购房发票(或购房)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5、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
6、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7、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计处接收管理部上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数据,按银行分类汇总,核对无误后,办理资金的划拨,提取款项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指定的个人银行储蓄账户
9、个人提取:当个人和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发生争议,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管理部应予协调。协调不成的,管理部依据《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理部主任审批后,可直接为职工个人办理提取并书面通知单位。职工个人办理时,须上述相关材料到管理部提出申请,提取流程与单位提取流程一样。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北京公积金的提取政策允许购房人在购买外地住房时,申请提取北京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提取条件和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申请人需为北京市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
2.申请人需购买外地住房,并能提供相关的购房证明材料。
3.申请人需符合北京市公积金提取政策的其他相关规定。
1.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
2.线上或线下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线下服务窗口提交提取申请。
3.审核与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可办理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指定账户。
1.提取金额:根据北京市公积金政策,提取金额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具体金额需根据政策规定和申请人实际情况确定。
2.提取时间:申请人需注意提取申请的时间节点,确保在购房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提取申请。
3.材料真实性:申请人需确保提供的购房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可能导致提取申请失败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外地买房可以提取北京公积金,但申请人需满足一定的提取条件,并按照规定的申请流程进行操作。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注意提取金额的限制、申请时间的节点以及材料真实性等问题。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法律分析:北京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百分之五;申请人需要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申请人需要大幅度装修已有房屋。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4、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7、(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8、(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10、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