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取条件调整:根据新规定,深圳市民在提取公积金时,无需再提交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
2、首次购房提取额度提高:对于首次购房的市民来说,新规定将提取额度上限提高至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租房提取条件宽松:新规定对租房提取条件也进行了宽松,将租房提取的最长期限延长至10年。
4、二次购房提取限制:针对二次购房的市民,新规定设立了一些限制。市民在购买二套住房时,只能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商业养老保险提取优惠:新规定还针对商业养老保险提取进行了优惠政策。市民在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时,可以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用于支付保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个人申请。首先,需要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并提供所需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综上所述,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新规定对公积金提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优化,旨在更好地满足市民的住房需求。这些调整包括提取条件的调整、首次购房提取额度的提高、租房提取条件的宽松、二次购房提取的限制以及商业养老保险提取的优惠政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如下:1、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内或异地购买住房(含商品房、政策性住房或保障性住房),且购房发票或契税税票未过三年。2010年9月30日之后购买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包括异地)不得提取。
提取额度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二套房为账户余额的6成;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10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提取次数1次。所需要件身份证;公积金卡;一手房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二手房房产证复印件(异地购房请提供原件)和契税税票。
2、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符合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且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在深圳市无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深圳公积金提取分两类,一类是住房公积金提取,另一类是非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是详细介绍。
1、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异地购房等);
3、偿还购买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的住房;
5、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男性年龄满五十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四十五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5、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深户离开深圳销户提取;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8、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取
五种住房消费提取
一、租房提取
1、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65%×可提取月份。
2、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
3、注意:在柜台办理的,每年可办理两次;网上办理的,每月可提取一次
1、一套房为购房总价款,同时不超过账户余额
3、三套房及以上为账户余额的6成(2010年9月30日后购房的,不予提取)
家庭成员合计二套房及以上的提取额度
1、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2、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首套房月提取额为实际月供,二套房月提取额为申请月应缴存额的6成
一年一次还贷提取最多可追溯前24个月的未提取额
申请当月月应缴存额×40%×可提取月份。
可提取月份为上次提取的次月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若从未办理过提取业务,则为初始缴存月份至本次提取的月份数。
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3、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4、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