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能提现,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提取申请人根据提取政策规定,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规定的,开具《XX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3.审核,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转账,审核通过的,支付准予提取的,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进行自动划转提取处理。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取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1、辞职后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包括: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需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原籍户口簿(复印首页、户主页、本人页)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提取公积金的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或下载《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相关提取指南;其次,持经单位核实填写并盖章的审批表及所需材料至中心营业大厅审核;若符合提取条件,公积金将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若转入单位结算户,则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2、注意事项: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时,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为办理时,需提取双方身份证;所有材料均需用A4纸复印一份。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3、为了确保提取流程顺利,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材料,并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公积金后,应及时检查账户信息,确保款项已正确转入。
4、提醒各位,公积金提取后,账户余额会相应减少,如需再次提取,需满足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取条件。提取公积金时,请遵循当地政策和规定,合理规划自己的住房资金。
5、此外,提取公积金时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泄露给无关人员。办理提取手续时,最好选择在营业时间内进行,以免遇到排队等待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可考虑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需确保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6、最后,提醒大家,公积金的提取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规划,避免因频繁提取而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在提取公积金时,务必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1、用人单位对职工提交公积金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单位经办人填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持相关材料到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材料、额度、次数、个人账户信息进行审核。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人员,依据提取材料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并为首次提取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在购房发票上加盖“已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字样的印章。
3、管理部人员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认个人储蓄账户。提取确认后,管理部人员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一式两份,销户提取的,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