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记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查询:
1、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可以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公积金账号,向工作人员查询公积金提取记录;
2、在网上查询:一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提供了网上查询公积金提取记录的服务,可以在相关网站上登录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
3、通过手机查询: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提供了手机查询公积金提取记录的服务,可以通过短信或者拨打电话方式进行查询。
1、缴存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前需要确保本人或所在单位已经缴存公积金,且缴存时间和金额符合当地规定;
2、了解公积金提取政策和条件:不同的公积金提取类型有不同的提取政策和条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提取类型,并了解具体的提取条件和流程;
3、填写提取申请表:根据所需提取类型,填写相应的提取申请表,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提取类型、提取金额、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提取类型和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婚姻证明、房产证明、医疗证明等;
5、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提取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6、审核和批准: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和评估,如符合提取条件,会批准提取申请;
7、放款:提取申请批准后,所在单位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将提取款项划入借款人的账户,并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综上所述,不同的提取类型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和流程,具体流程可根据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了解和咨询。同时,公积金提取是一项重要的财务决策,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和使用,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风险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1、柜台查询:柜台查询指的是查询者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的查询方法,需要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如果代替别人查询还需要携带被查询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
2、网上查询:查询人登录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点击个人住房可公积金查询按钮即可。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公积金想要网上取出,用户可以直接登录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官网,在线申请提取公积金。或者是下载了公积金中心合作的APP,直接在APP中提取公积金。也有部分地区的公积金支持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提取,这时候用户就可以前往这两个渠道提取公积金。
各个地方政策不同,以深圳提取住房公积金网上预约流程为例:
2、打开公积金网站,点击“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3、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4、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密码、验证码后,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
5、进入“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后,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或预约业务。
6、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业务(首次登录)。
7、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输入卡号、旧密码、新密码后,联名卡密码修改成功。
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有X的以0代替。
9、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已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每日共6个预约时段)。
10、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须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预约时应选择发卡银行中的一家网点。
11、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选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
12、点击进入“取消预约”,职工可取消预约。
13、职工在预约成功后如需要打印预约信息,可点击进入“打印预约”。
家如果希望在网上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的时候,需要办理一些手续,如果大家的单位已经办理了网上的自助提取手续的话,大家就可以直接上网查询,然后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公积金提取,这样随时可以提取十分方便。
如果大家没有单位或者单位没有进行办理的,大家可以自己去你个人居住市区的公积金办理部门进行办理,签订一个【住房公积金提取自助业务办理协议】就可以了,去的时候拿上个人的资料和身份证件以及复印件。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