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非法提取公积金的处罚:
2、(1)单位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2)职工违反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3)职工违反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中储存余额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违规提取公积金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涉及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或诈骗罪等。
一、违规提取公积金的定义与性质
违规提取公积金是指个人或单位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提取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也侵害了其他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能涉及犯罪问题。
二、违规提取公积金可能构成的犯罪类型
1.挪用公款罪:如果个人或单位在担任公积金管理职务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公积金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贪污罪:如果个人或单位在公积金管理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积金,可能构成贪污罪。
3.诈骗罪:如果个人或单位通过伪造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骗取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提取公积金,可能构成诈骗罪。
对于违规提取公积金的行为,除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外,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同时,公积金管理机构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追回被违规提取的公积金、暂停或取消相关人员的公积金缴存资格等。
违规提取公积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或诈骗罪等犯罪类型。对于这种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以维护公积金管理的秩序和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违规提取被发现了根据违规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具体如下:
1、在申请提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做出以下处理:
(2)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2、已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但网签后退房的,提取人应自退房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致电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办理终止该套房屋的提取手续,并将购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联网核查的方式,发现自退房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办理的:
(1)将自动终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提取人拒不办理的,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单位协助个人办理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
(1)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并对外公布;
(2)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违规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单位开户、缴存、提取业务,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记入单位、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