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房租: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住房产权,每年可提取1次,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2个月实际正常缴存额的50%;
2、偿还自住房贷款本息:贷款未结清的,首次提取须在正常还贷12个月后,提前结清贷款的,可在贷款结清后24个月以内提取1次;
3、购买自住房:同一套房屋仅限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该房屋的首付金额,一次性付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总价款。
1、从原则上来说,只要正常的办理完公积金提取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左右,钱就会打到个人公积金账户内;
2、但每个地区的流程、政策不同,可能会有小小的差异,大家可以联系公积金中心或银行询问,只要审核通过应该很快会到账。
1、所购房屋的总价。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申请人至少准备30%的首付款才可以办理,而有些地区,也可以只需要准备20%的首付款。首付款越低,需要申请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因为余下70%或者80%的房价都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
2、公积金账户余额。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越高,可以申请的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也就越高,一般来说,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是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20倍;
3、当地公积金政策限制的额度。不同的地区,公积金限定的最高额度是不一样的。
公积金能提现,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1、离休、退休(退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
4、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满半年;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提取申请人根据提取政策规定,准备好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初审,所在单位根据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提取规定的,开具《XX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3.审核,管理部门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4.转账,审核通过的,支付准予提取的,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进行自动划转提取处理。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的相关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或全部金额提取到个人银行账户。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提取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中心财务科办理支付。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1)购房提取,到住房公积金办理中心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即可;
(2)购房贷款提取,在没有绑定公积金还款的情况下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进行还贷;
(3)租房提取公积金,可以拿租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4)房屋装修提取,提供与装修公司的房屋装修委托合同和相关材料,利用房子装修提取自己的公积金。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提取要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1、满足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且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
2、满足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3、满足信用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满足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发生过购房记录,首房首贷;
5、满足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已备案购房合同,并支付符合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发票或首付款收据附加付款凭证;
6、满足能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
7、满足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