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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公积金政策调整

一、公积金政策调整

1、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提取业务方面进行了多项调整。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由签订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单位公房第一次房改、单位公房补足成本价提取则由房改部门出具批复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房改部门出具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提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时限,由相关部门批文下发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最后一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拆迁安置提取的时限,由协议签订后至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起一年之内提取,调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提取。无房租房提取则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次月起,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才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人每年可提取8000元。

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额,由贷款额加已还利息之和调整为已还贷款本息之和,满一年可提取一次。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从直接提现调整为仅可办理对冲还贷或提前还本业务。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方面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在长治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贷款申请人为单方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还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购买二套房提取的,提取了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4、贷款期限调整为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此外,还增加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贷款方式。

二、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的新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新调整,旨在与市区政策接轨。取消了原有的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了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并增设了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中,个人缴费比例有所减少,工资净收入也随之增加。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但医疗个人账户金额有所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而住房保障待遇则有所提高。购买房源不再局限于园区内,而是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也从7.2%提升至16%。

对于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可以选择动用原普通账户中的存储额,或只动用其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新政前后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有所调整。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中,个人缴费比例同样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社会保险待遇与甲类计划基本相同,医疗个人账户金额也有所增加。住房保障待遇有所提高,尤其对于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对于新参保员工,其新账户将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制度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和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具体规定了原公积金会员在新政策下的待遇。

调整的原因主要是现行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转移问题、购房问题和产权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导致的。

不同类型的新政策调整具体规定了原公积金A类会员如何转换为甲类或乙类计划。新参保人员则可以选择乙类+住房公积金计划。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转移和提取政策,购房范围从园区内放宽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比例也有所提高。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相比,总缴费比例有所减少。

通过上述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希望进一步提高员工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促进政策与市区接轨。

三、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1、法律分析:首次购买住房的职工申请贷款的,仍执行原贷款政策,支持年轻人、引进人才购房贷款需求,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不受新政影响。“存贷挂钩”公式确实比较复杂,设计时考虑了缴存余额越大、贷款额度越高,为中低收入群体保底,抑制突击高额缴存投机“套贷”行为,反映不同房屋类型所能享受的贷款比重等因素,希望能兼顾到各类缴存群体,体现最大限度的公平。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4、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5、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6、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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