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2、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暂缓缴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全国范围的公积金政策2021年并没有大的更新,主要是延续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公积金管理办法修改条例,其中最大的规定变化就是公积金被纳入强制购买的社会险种范围,和社保一起由公司代扣代缴。地方公积金管理中心2021年颁布了关于提高缴存上限、扩大使用范围等政策。
第一,公积金政策自实施以来,并没有强制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过去基本上只有国企、外企和行政事业单位会为职工购买住房公积金。2020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指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员工购买公积金,自此公积金成为和社保一样的强制性规定,一种公司也开始陆续执行新的政策。
第二,很多地方政府也相继修改了公积金管理办法,其中大势所趋就是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原来仅限于在本地购买房屋提取,现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实现跨地区买房、租房、房屋修缮提取公积金,部分地区规定因疾病和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者注销公积金账号,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今年来的新政策愈发灵活宽松,极大的考虑了民众的切实需求,十年前普通员工的公积金可以默认为当成税上缴了,因为不确定可以在一个地方待一辈子,然后买房,根本没有办法拿到公积金。近年来的公积金政策改革真的非常得人心。
根据2020年3月2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规定:1、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强制”的意思);2、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百分之五,上限各为百分之十二,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百分之一的整数倍;
2、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两千一百元,不高于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三万零八百七十六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