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成都将实施公积金新政,可按月提取,冲抵还贷。
对于之前没有用公积金买房,或者正在租房的朋友来说,是一大福利。因为可以按月提取,所以不用每个月申请。涂抹一次就可以间隔提取,可以说是非常方便。
但是对于想用公积金贷款的朋友来说,看了这个政策,就是存储月份和存贷比。是不是有些混乱?直到现在我还不知道能借多少?
其实官方文章已经解释清楚了。但是,我们会用更简单、更通俗的语言再次解释这篇文章。
首先我说明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无论新政中的贷款额度是怎么计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仍然是单人40万,双人70万。这一点没有改变。
那么,如何计算自己的额度,先看公式: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月公积金对应存储月数存贷比系数)。
这表示总和。月公积金很好理解,就是你个人缴费和你单位缴费的总和。
对应的存储月数是指:假设你这个月贷款,那么最后一个月(在双方都有公积金缴存的情况下)为1,最后一个月为2,依次递增,直到你第一次缴存的月份。
存款系数目前规定存款月1为0.9。
那么,公积金新政策实施后,如果本月申请贷款,之前已缴存10个月,每月累计缴存2000元,且从未提取过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如下:
(2000* 1* 0.9 2000* 2* 0.9 2000* 3* 0.9.2000* 10* 0.9)=9.9万元。
以上是不提取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但如果已经提取或申请按月提取,则每月公积金等于提取扣除的金额。
举两个例子:1。如果你这个月申请贷款,10个月每月公积金缴存额还是2000元,但是你在申请贷款前已经提取了5000元,那么你的贷款额是这样计算的:
[(2000-2000)* 1* 0.9(2000-2000)* 2* 0.9(2000-1000)* 3* 0.9.2000* 10* 0.9]=46800元。
2.还是一样的存款金额和时间。如果你这个月申请贷款,而且还申请了按月提取,比如每月提取1000元,下个月生效,那么每月公积金就要扣1000个月:
【(2000-1000)*1*0.9.(2000-1000)*10*0.9)】。
这是新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简而言之,就是和每月存款额、存款月份挂钩,存款额从取款额中扣除。你明白吗?
根据新的贷款政策,在公积金贷款条件方面,取消公积金贷款首付和公积金余额“二选一”的限制。新政实施后,缴存人可结合自身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和拟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余额用于贷款购房首付,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积金在购房过程中的使用价值。
新政实施后,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表由贷款受理要求调整为贷款发放要求,即在你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之前,如果新政后还没有完成购房合同备案,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发放时再提交备案表,将公积金贷款的整个流程提前。
根据新的贷款政策,职工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按月综合计算,每月贷款额度与“公积金月缴存额”和“相应存储月数”挂钩。存款人所有月贷款额度之和就是我的贷款额度。
根据公式,缴存职工的贷款额=(月缴存公积金相应存储月数存贷比系数)
如何计算「按月缴存公积金」的价值?
缴存职工未提取公积金的,按照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取值。已缴存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按照后进先出的原则从提取点逐笔扣除,并按照当月扣除的金额计算价值,直至扣除相应的提取金额,扣除的资金不再计入贷款额度。
“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如何算?
缴存职工最近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入账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目前存贷系数为0.9。
举例说明贷款额度“双挂钩”计算方式
假设缴存职工2021年8月参加工作,每月应缴公积金是2000元。所在单位2021年9月才为其办妥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同时补缴了8月未及时缴存的公积金。缴存职工2021年12月提取5000元,2023年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所在单位该月尚未缴存。具体贷款额度计算见下表:
↑“双挂钩”后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1.关于“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即当月可纳入额度计算的公积金)的认定
(1)以入账时间为准,不区分汇缴、补缴。该缴存职工2021年8月应缴公积金实际入账时间是9月,所以9月对应的“每月缴存的公积金”为4000元。
(2)发生提取时,按照“后进先出”原则逐月进行抵扣。因该缴存职工2021年12月提取5000元,则12月缴存的2000元被抵扣完后,再依序往前将11月缴存的2000元抵扣完、在10月缴存的2000元抵扣1000元;所以该缴存职工2021年10月、11月、12月可纳入额度计算的公积金分别为1000元、0元、0元。
2.关于“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认定
该缴存职工在2023年2月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因单位最近一次为其缴存入账的时间是2023年1月,所以2023年1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是1。依序往前倒推,2021年12月至2021年8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依次为2至6。
3.关于“存贷系数”及相对应的月份缴存资金可放大倍数
目前,存贷系数为0.9,相对应的月份缴存资金可放大倍数见下表:
重要提示:上面的贷款额度仅是通过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不代表实际可以贷到的金额。实际可贷额度还要根据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人最高额度70万元,单缴存人最高额度40万元)、扣除首付款金额后剩余的房屋价款、缴存人还贷收入比、缴存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
该缴存职工在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间,总共缴存了12000元、提取了5000元,在2023年1月申请贷款时的缴存余额是7000元。经加总计算得出贷款额度是23400元,因贷款额度最小取值为千元,因此该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为2.3万元。
相关问答:公积金月缴存800元能贷款多少一般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为公积金余额的10倍到20倍不等。正常情况来说,800元公积金余额能贷到的余额在8000元到16000元之间。但是国家有另外规定,公积金余额不满10000元的,贷款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算公积金余额只有800元,但实际上也是按照10000元计算的,能贷款的金额大约在100000元到200000元之间。拓展资料: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指个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所能申请的最大贷款金额。只有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6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才可享受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贷款条件借款人及其家属亲属缴存的公积金总额至少达到新购建(大修)住房支出的20%;贷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的保险;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法如下: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按使用配偶额度[(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法律分析:1.只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才有资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就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者要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即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因为,如果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正常,时断时续,说明其收入不稳定,发放贷款后容易产生风险。3.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4.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5.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6月6日起成都双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能申请70万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月18日公布,将从6月6日起对成都市公积金多项政策进行调整。新政包括现行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符合条件的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能申请到70万元等多项重要内容。
为何单职工家庭最高限额只有40万元?为什么要停止“保底贷”?是否可以赶在新政实施前办理公积金贷款?针对这些市民最为关心的问题,2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王雪梅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骨干,对公积金贷款新政进行了解读。
为何贷款金额差别化?单职工家庭最高可贷40万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对等
在5月18日公布的多项调整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公积金贷款金额的调整。其中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提高至30年,符合条件的购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则能申请到70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贷款额度方面,并非所有购房者都可享受到最高70万元的贷款额度。新政将无差别的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调整为差别化贷款,即两人及以上的职工家庭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家庭单笔最高额度为40万元。
“我们也注意到,新政公布以来很多市民对这项规定都非常关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告诉华西都市报记者,进行此项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公积金缴存义务和贷款权利对等的原则。“双职工以上家庭多人履行缴存义务,单职工家庭只有1人履行缴存义务,给予同样的贷款权利是在用双职工的权利来补贴单职工,这样不公平。”
此外,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成都市双职工以上家庭的改善型需求持续上涨,60万的贷款额度稍显不够,因此将其贷款上限调整为70万元是有必要的。而与此同时,单职工基本为刚需购房,在整个公积金贷款群体中约为三成左右,且贷款额度普遍为40万以下。“从户数来看,40万以上单职工贷款占比仅为8.62%,从金额来看也只有12.39%。60万的额度对于绝大多数单职工来说,都是没有充分发挥公积金贷款效率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解释道。
为何取消“保底贷”?遏制“为贷而缴、贷完停缴”缴存职工受惠扩面
新政的另一项重大调整是取消了“保底贷”。将贷款资金与缴存余额的挂钩倍数,由30倍调整为20倍,也就是说,账户的余额乘以20倍,就是你可以贷款的额度。同时取消“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限制,均可贷30万元”的政策。
“政策看似对部分人不利,但实则是公积金制度效率、公平、保障原则的回归。”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道,住房公积金首先是互助性的,然后才是保障性的。即有互助性的缴存,才有保障性的贷款,而并非纯粹、单向的保障。之前的30倍挂钩和保底贷,没有考虑到缴存义务的充分履行,却放大了权利享受,甚至导致出现“为贷而缴,贷完停缴”的现象。
事实上,30倍挂钩和“保底贷”这两年的负面影响已经在凸显。成都公积金贷款数据显示,2015年4月22日起,成都公积金缴存职工余额在1万元以下可保底贷款30万元,导致成都中心新增约25亿贷款;缴存余额挂钩倍数由20倍提高到30倍,新增约12.5亿元贷款。这不仅是对其他缴存职工的不公,更对“资金池”持续稳定供给贷款、提取资金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据我们测算,以2015年成都公积金发放贷款数据统计分析,按照公积金贷款人均40万元计算,取消保底贷,可较之前政策多惠及约9375户缴存职工,使更多的刚需职工享受到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保护更多自住家庭的利益。”前述负责人表示,因此取消保底贷,降低贷款挂钩倍数,将缴存义务与贷款权利挂钩,不仅有利于维护所有缴存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公平性、保障性,更有利于促进公积金的健康持续发展,提升公积金效率。
为何调整租房提取额?杜绝虚假备案提取公积金保障职工贷款权利
在本次新政中,还涉及到对公积金租房政策的调整,包括租房户连续缴存3个月可提取公积金,简化办理材料、职工凭身份证即可办理租房提取业务,以及调整提取金额三大内容。其中,调整提取金额新政中明确要求,提取额不得超过年缴存余额的50%;同时分区域设定提取限额,5城区和高新区每年提取不超过1.5万元,二圈层和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津县不超过1.2万元,三圈层不超过0.96万元。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方面表示,这些调整同样是出于充分体现公平、保障和效率原则的考虑。例如针对圈层房租水平的差异,进行了额度的差别化区分,相比于原来的“一刀切”,更实事求是,更有利于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而针对市民关注的“提取不超过年缴存金额的50%”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则指出,这是由于以往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备案过程中,存在较多虚假备案情况,这导致职工一方面要支付中介高额手续费,另一方面一旦买房的时候,账户余额不足,贷款权利得不到最大体现。
前述负责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也在于一些职工不了解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多种好处,同时受到不法中介的忽悠。
“事实上,仔细研究公积金管理条例就会发现,公积金并不是像很多市民理解的‘不买房那笔钱就是死的’。”他说,例如职工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职工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多种情况下,公积金都是可以提取的。“很多情况下,这笔钱完全可以成为‘救命钱’。”
现有政策下办理公积金实际截止日期各地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期多地楼市回暖,不少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出现吃紧现象,甚至有个别地区传出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拉长,乃至停贷的传言。对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表示,目前没有通过停贷等手段收紧公积金贷款的计划,因为新政推出本身就已经是在公平的前提下“有收有放”。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新政是在6月6日正式实施,但由于6月6日当天是周一,因此现有政策的实际截止日期为6月4日。“并且6月4日也只有位于人民中路的服务大厅会开放服务到中午12点,主城区内其他办理点均为6月3日截止。此外二三圈层由于业务量低,不是每个工作日都会开放服务,因此想要赶在新政前办理的职工最好提前了解本地公积金服务点的服务时间,避免错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
1、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的职工。
(二)申请时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四)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五)借款申请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不存在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现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3、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十年(含)。
4、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法律分析:成都住房公积金基数自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8017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公积金提取分为租赁提取以及买房提取,需要材料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个人版)(本市其他住房)》;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5、填妥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或信息齐全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持有状况、住房租赁信息、婚姻信息进行核验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