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新调整,旨在与市区政策接轨。取消了原有的A、B、C三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设立了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并增设了园区住房公积金制度。
甲类综合保障计划中,个人缴费比例有所减少,工资净收入也随之增加。社会保险待遇基本保持不变,但医疗个人账户金额有所增加。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待遇与苏州市区相同,而住房保障待遇则有所提高。购买房源不再局限于园区内,而是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提取报销比例也从7.2%提升至16%。
对于未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可以选择动用原普通账户中的存储额,或只动用其中的住房部分和新账户中的住房账户,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已动用过原公积金账户购房的员工,新政前后的贷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有所调整。
乙类综合保障计划中,个人缴费比例同样减少,工资净收入增加,社会保险待遇与甲类计划基本相同,医疗个人账户金额也有所增加。住房保障待遇有所提高,尤其对于单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对于新参保员工,其新账户将完全按照新办法处理,实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统一制度模式。老人老账老办法和老人新账过渡办法具体规定了原公积金会员在新政策下的待遇。
调整的原因主要是现行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如转移问题、购房问题和产权问题。这些问题是由于公积金“预筹积累、纵向平衡”的制度特点导致的。
不同类型的新政策调整具体规定了原公积金A类会员如何转换为甲类或乙类计划。新参保人员则可以选择乙类+住房公积金计划。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转移和提取政策,购房范围从园区内放宽至苏州大市范围,租房比例也有所提高。园区公积金帐户入帐比例与苏州市区相比,总缴费比例有所减少。
通过上述调整,苏州工业园区希望进一步提高员工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促进政策与市区接轨。
公积金提取新规定2023有以下四点:
1、职工申请: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提前准备好支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支取申请。
2、单位核实: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支取条件的,将支取事项核实并备案。
3、审核办理:职工携带单位核实备案的支取事项证明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4、资金支付:审核办理完成后,资金将汇入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
1、缴纳时间:已经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年及以上的个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原因:根据规定,个人可以因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清购房贷款本息、租房等多种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根据规定,个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申请提取不同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例如,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租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个月;
4、申请材料:根据规定,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贷款还款证明、租房协议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方式和条件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要求进行调整。建议申请人在提取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便顺利完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百分之五,上限各为百分之十二,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百分之一的整数倍;
2、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两千一百元,不高于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三万零八百七十六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