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是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它是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共同缴纳,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一种制度。
公积金是一种特殊的储蓄制度,旨在帮助个人积累住房资金。职工和所在单位每月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公积金,这些资金将被存入个人账户。当职工需要购买住房时,可以利用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来支付部分房款,从而减轻经济压力。此外,公积金还可以用于支付房屋贷款利息、物业管理费用等与住房相关的支出。总的来说,公积金是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1.强制缴纳:公积金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强制实施的,职工和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公积金。
2.长期积累:公积金是长期积累的住房资金,通过长时间缴纳和积累,可以为职工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来解决住房问题。
3.利率优惠:公积金贷款的利率通常低于市场利率,这可以节省职工的贷款利息支出。
4.灵活使用: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用于支付房租、贷款利息等住房相关支出,使用范围相对灵活。
总之,公积金是一种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通过缴纳公积金,职工可以积累足够的资金来应对住房需求,减轻经济压力。同时,公积金的强制缴纳和长期积累特点,也确保了资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1、公积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公积金可以用来贷款买房、租房、建造翻修住房、重大疾病支付以及低保困难家庭提取使用等。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强制性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基金。职工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扣缴工资,所在单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额,两数相加,存入职工个人账户。此项储蓄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2、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和职工个人买房、建房及缴纳新增加房租之用。但此房屋公积金不能抵交住房租金,不得上市流通。如有结余,可存入房改金融机构,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单位不能挪作他用。如职工住房已解决,到退休时,可连本息一起支取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
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住房公积金可以被强制执行。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两部分缴存比例现均为职工个人工资的8%。
2、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