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隶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与监督。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设立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住房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应当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的。
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该中心是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非营利性独立事业单位。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原则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银行专户的存储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可以向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投诉。此外,省级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1、用途限定: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条件:符合购房、装修、租房、偿还住房贷款等条件时,可申请提取;
3、提取限额:根据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金额有一定限制;
4、提取流程: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提取;
5、联名账户:购房时,公积金账户持有人与配偶可共同使用公积金;
6、退休提取:退休后可一次性提取账户内剩余的公积金;
7、跨地区转移:在跨地区就业时,可办理公积金转移接续手续;
8、遗产继承:公积金账户持有人去世后,其公积金可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综上所述,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的,该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包括决策、运作、存储和监督等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缴或少缴公积金,可以向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投诉。此外,省级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1、住房公积金隶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施与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2、除此之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