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公积金贷款政策全面解读!
上海住房公积金政策迎来重大调整,为支持多子女家庭的住房需求,从5月1日起,首套购房政策有了新变化:
上海住房公积金政策迎来重大调整,为支持多子女家庭的住房需求,从5月1日起,首套购房政策有了新变化:
对于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其中至少有一个为未成年人,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个人最高可达72万,家庭总额度为144万。
无补充公积金的个人首套贷款额度,从50万提升至60万;
有补充公积金的个人首套贷款额度,从60万调整至72万;
家庭贷款额度同样调整,无补充公积金的家庭可贷120万,有补充公积金的家庭额度为144万。
5月1日后申请的贷款将按照新规定执行,之前的申请仍沿用旧政策,公积金系统将在4月末进行调整,需提交《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5月1日后申请的贷款将按照新规定执行,之前的申请仍沿用旧政策,公积金系统将在4月末进行调整,需提交《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此外,3月30日起,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政策也有微调,购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提高到37.46平方米。
此外,3月30日起,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政策也有微调,购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上限提高到37.46平方米。
借款人需为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工等。
外地缴存者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并符合相关要求。
符合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首套房:无房无贷,或婚前家庭名下仅有一套。
二套房:无房但有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一套且人均面积小于等于37.46平方米且无公积金贷款。
首套房利率:1-5年2.6%,5-30年3.1%;
二套房利率:1-5年3.025%,5-30年3.575%。
贷款额度和年限根据缴存情况、账户余额等计算,具体见下文。
基本账户与补充账户余额决定贷款额度,具体公式见下。
首套与二套个人及家庭额度根据不同账户情况有所不同,详情见上文。
基本账户:月缴额×系数×可贷年限
取月缴额与余额计算结果中的较低值,且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家庭不超过相应上限。
房龄与可贷年限:新旧房龄对应不同贷款年限。
主贷人年龄限制:根据性别,贷款年限为剩余可工作年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贷款条件请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规定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贷款条件请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最新规定为准。
2023年公积金贷款利率最新政策:
1、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由现行的2.75%下调至2.6%,五年期以,上由升碰现行的3.25%下调至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保持不变,即五年期以下为镇轮3.025%,吵旅谈五年期以上为3.575%;
2、2022年10月1日前已经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3、各管理部将2022年弊瞎10月1日前已经受理但未发放的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回退至利率可修改状态,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调整姿世后,提交审核;
4、对已重新调整利率的贷款,需重新打印《贷款审批表》和《特别签订条约》中涉及利率和月还款额部分;
5、2022年10月1日后申请的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租册空款按照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公积金提取新规定2023有以下四点:
1、职工申请:符合支取条件的,职工提前准备好支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支取申请。
2、单位核实: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核实,符合支取条件的,将支取事项核实并备案。
3、审核办理:职工携带单位核实备案的支取事项证明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4、资金支付:审核办理完成后,资金将汇入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
1、缴纳时间:已经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年及以上的个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提取原因:根据规定,个人可以因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还清购房贷款本息、租房等多种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提取额度:根据规定,个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提取原因,申请提取不同额度的住房公积金。例如,购买、建造、翻修自住住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租房最高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个月;
4、申请材料:根据规定,个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购房合同、购房贷款还款证明、租房协议等。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方式和条件还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要求进行调整。建议申请人在提取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和要求,以便顺利完成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