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确。依据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1992]财预字第100号)规定:“自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的事业行政单位陆续参加了住房制度的改革,并相应建立了住房基金。为了加强事业行政单位的住房资金的核算与管理,保证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建设部(92)财综字第31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14号印发的“关于住房资金的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1(2151、31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收入。总帐科目下设“上级单位(财政)拨款”、“租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转入房租补贴”、“住房折旧费”、“住房修理费”、“售房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九个二级科目。
(二)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251(2251、3251)。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的各项住房基金支出。总帐科目下设置“购房支出”、“建房支出”、“公积金支出”、“维修管理支出”、“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二级科目。
(三)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住房基金结余”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2(2152、3152)。本科目用于反映单位住房基金的收支结果。年终,单位当年“住房基金收入”与“住房基金支出”的收、付方余额全部转入“住房基金结余”科目。本科目年终为收方余额时,归入资金来源类;出现付方余额时,归入资金运用类。
(四)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个人住房资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153(2153、3153)”。下设“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公积金”两个二级科目。“租赁保证金”用于核算事业行政单位职工个人租用单位公房预付保证金的缴退情况。“住房公积金”用于核算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余存情况。
本科目应按人设明细户。并定期与开户银行对帐。
(五)在资金结存类增设“缴存公积金”总帐科目。科目编号1353(2353、3353)。本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公积金的缴存情况。
1.收到上级单位(财政机关)拨补的提租补贴及其他住房资金,或收到城市住房基金中拨入的资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上级单位(财政)拨款;收记:银行存款(全额单位通过其他存款核算,下同)。
2.单位原来用于自管住房维修管理的资金转入住房基金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转入维修、管理费;付记:预算外支出(业务支出、事业支出)。
3.单位收到出售住房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售房收入;收记:银行存款。
按标准价、成本价及各种优惠价格出售住房的,单位固定资产帐暂不作调整。待国家正式规定下发后,另行处理。
4.单位收到其他各项住房资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收入(按住房基金收入的具体项目填列二级明细科目,下同);收记:银行存款(或付:预算外支出、结余、收益等)。
5.收到由城市住房资金中借入或其他渠道借入的住房资金时,收记:借入款;收记:银行存款。还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单位用住房基金购入职工住房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购房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1)预付工程款时,付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银行存款。
(2)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时,收记:暂付款--预付基建工程款;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建房支出。
同时收记:固定资产基金;收记:固定资产。
(3)单位用借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其支出资金通过住房基金支出核算。发生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鬃支出;付记:银行存款。
增加单位固定资产的,还应登记固定资产帐。
(1)按规定标准计算单位应缴住房公积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住房基金支出--公积金支出。
(2)交纳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
5.发放提租补贴、支出自管住房维修、管理费及办理其他各项支出时,付记:住房基金支出--(按支出具体内容列明细科目);付记:银行存款(或库存材料)。
(三)年终结转当年住房基金收支的核算
结转住房基金收入时,收记:住房基金结余;付记:住房基金收入。
结转住房基金支出时,收记:住房基金支出;付记:住房基金结余。
(四)职工个人缴纳住房资金的核算
1.单位在工资中代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全额预算单位:付记:经费支出--工资;付记:经费存款(或经费限额);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其他存款。
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付记:业务支出(事业支出)--工资。
2.收到职工交来的保证金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租赁保证金;收记:库存现金。
3.单位缴存个人公积金时:收记:缴存公积金;付记:银行存款。返还缴存资金时,付记:缴存公积金;收记:银行存款。
4.结算公积金利息时,收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收记:缴存公积金。
5.职工使用住房资金或返还个人住房资金时,付记:个人住房资金(住房公积金、租赁保证金);付记:库存现金。
根据财政部财会(1993)47号;(1995)14号;(2000)093号文件整理,企业原住房周转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益金”、“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
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在“企业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登记内容附后。)
企业取得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
借:住房周转金(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应付工资(个人负担住房公积金部分)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批准,可以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
贷: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
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
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出的价款
同时借:住房周转金(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盈余公积——公益金(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按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
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
发生的职工住房的固定资产出售收入
出售的国有住房上缴的住房出售收入
出售的国有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如发生的净损失,做相反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
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
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值、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企业住房折旧;住房使用权摊销;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企业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
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企业住房周转金的利息;其他住房资金。
住房周转金作为负债进行管理。企业安排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住房基金总额。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账务处理
取消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的住房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经过清理后的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如为借方余额,应做如下分录:
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应做分录
经过清理后的企业“住房周转金”科目余额,如为贷方余额,应做如下分录:
结论:现在所办理的业务还未完结。
1、有可能是上一笔提取后的手续还没有完结,具体可以问一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是如果重复提交会出现这个提示,可以登陆个人中心查看业务是否办理成功。
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结论:现在所办理的业务还未完结。
1、有可能是上一笔提取后的手续还没有完结,具体可以问一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是如果重复提交会出现这个提示,可以登陆个人中心查看业务是否办理成功。
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