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限通常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南京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而下限则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公积金缴存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既能够考虑到高收入职工的实际缴存能力,又能够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缴存权益。根据最新的信息,南京市在2024年对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范围根据职工的实际工资情况而定,但总体上仍然遵循上述的上下限规定。这意味着,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在缴存公积金时会有不同的缴存基数,从而确保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一次性提取是指在退休时将所有公积金一次性提取出来。这种方式适用于需要一次性支付一些大额开支的人,比如购买房屋、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或其他紧急用途。但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提取后,将失去公积金的后续受益。
月度提取是指将公积金以月度固定金额的形式提取。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退休后希望维持稳定生活支出的人。月度提取的好处是可以在退休后持部分提取;
部分提取是指在退休后只提取部分公积金,而将剩余的公积金继续保留。这种方式适用于那些希望保留一定公积金作为紧急备用金或长期投资的人。部分提取可以灵活地满足退休后的不同需求,但同样需要合理规划提取金额,避免将公积金过度使用。
综上所述,南京公积金缴纳基数在2024年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及相关的上下限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根据职工的实际情况而定,以确保公积金制度的公平、合理和有效运行。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南京公积金缴费比例的档次如下:
1.公积金的定义:公积金是指职工按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2.缴存主体: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
3.缴存比例:一般由地方政府规定,有最低和最高缴存比例限制;
4.缴存基数:通常以职工的月工资为基数进行缴存;
5.账户管理: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6.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
7.提取条件:包括购房、租房、退休、离职等情形;
8.贷款功能: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享受较低的贷款利率。
综上所述,南京公积金缴费比例分为两个档次,一是较低档次的5%缴费比例,适用于希望减轻个人及企业负担的情况;二是标准档次的12%缴费比例,适用于标准缴纳要求。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法律分析:2021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将从7月1日开始调整。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即34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据此测算,南京在职人员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数额最高可达8280元,比上一年度增加792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3、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4、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5、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6、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