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公积金每个月的缴存额度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缴存基数是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国家规定是5%--12%之间,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因此缴存比例需要向所在单位咨询。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关于缴存额度的相关规定:
3、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8、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9、(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10、(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11、(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12、(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13、(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
14、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15、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16、按我国规定,企业都应该给职员存缴住房公积金,不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
依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4342元。下限为348元。
2、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3102元。下限为248元。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可参照最高上限(5%-7%)上和下限(1%-5%)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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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12;
2、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总收入/12;
3、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1、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个人是无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当然也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而是必须由单位来进行设立和缴纳,而且交公积金的话是必须有单位财务的公章才行。住房公积金应该是由和员工确立劳雹老动关系的单位,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金额进行代扣代缴的,也可以简单的理解为,职工和哪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那家单位就需要统一为职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职工个人是无法办理的;
2、公司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如下材料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以及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职工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进行代扣的,并且要加上单位为职工缴纳的部分,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缴纳瞎肆液,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