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申请者必须在北京市连续缴纳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2、二、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满足职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时提供的金融支持,是一种"住房保障型"的金融支持。
3、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建造、返修、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而且所购买的住房应当符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职工购买使用权住房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当有相当于购买住房价格的20%或以上的自筹资金;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意办理贷款担保,等等。这些都是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所需要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照规定储存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
6、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7、(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8、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1、一、北京地区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5%—12%,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缴存比例。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为12%。
2、二、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交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3、三、通知发布后新建住房公积金单位在开户时确定缴存比例。已建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比例在2022住房公积金年度跨年清册核定时调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5、(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8、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上限具体如下: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
3、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缴纳下限具体如下:
1、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282元;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
3、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水平。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