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江市政府2008年《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的意见》、《内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和《内江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施办法》,以及2011年《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四部门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内江以2010年11月2日为界,之前已受理且尚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简称“个贷”)申请,按原政策规定执行;2010年11月2日后的,一律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鼓励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为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为30%。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利用住房公积金“个贷”购买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的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个贷”发放对象,仅限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内江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个贷”利率的1.1倍。
内江住房公积金“个贷”最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0万元调整为35万元;具有共同申请人的“个贷”最高额度由原执行的25万元调整为40万元。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贷”,须同时提交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并如实对现有住房情况作出书面承诺。
1、隔省是否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需要看申请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支持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可操作的话,满足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就可申请。
2、(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3、(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4、(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5、(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6、(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