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2、(1)借款人及参贷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款承诺书;
3、(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其他情况由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出具证明);
4、(3)合法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协议;
5、(4)借款人及参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个人资信证明;
6、(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购房款的有效凭据;
7、(6)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8、(7)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楼盘,必须是由开发商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按揭协议的楼盘,借款人可通过按揭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9、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或致电贷款经办部门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准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
10、(二)借款申请人至贷款经办部门办理初审及相关评估
11、1.借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所需材料至贷款经办部门进行公积金贷款初审。
12、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需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在信用评估《授权书》上签字。
13、3.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打印相关单据,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如何办理下一步手续。
14、4.按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15、1.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及有关机构的评估结果进行复审,对于需要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的,工作人员将通过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借款申请人进行电话核实、确认。
16、2.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担保的,在担保审核通过后,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
17、对于借款申请人选择的担保方式为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将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18、(四)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9、1.借款申请人根据电话通知的面签时间,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到贷款经办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对于需要缴纳评估费及担保费的借款申请人需先到指定柜台缴纳费用并领取发票。
20、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在贷款经办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完成《借款合同》等相关合同单据的签字手续。
21、借款申请人等待银行放款后到银行领取借款人相关合同单据。
22、借款申请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进行贷款的偿还。
申请商转公贷款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条件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配偶)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记录;
2.原商贷必须正常还款1年以上,还款期间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还款不良记录;
3.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必须已在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登记备案,手续正规、合法;
4.原商贷借款人为单身,在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结婚,需明确借款人夫妻双方对原商贷所购房屋产权所有情况及共同还款责任;
5.原商贷借款人已离异,经法院判决或裁定、或离婚协议中明确其房屋产权归属已不在原商贷借款人名下的,原商贷借款人或配偶都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6.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7.除同户籍家庭直系成员外,职工原商贷购买的住房有其他房产登记权利人或者房屋预售合同买方的,职工不能以该住房申请商转公贷款;
8.已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未结清前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相关婚姻状况资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注明丧偶的户口簿;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3.共同借款人(配偶)未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单位出具的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
4.购房人为父母、子女等家庭直系成员需提供同户籍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处出具的关系证明公证书或户口已经迁出但本人户口页还在原户口簿上;
5.原商贷所购房屋为商品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票据;所购房屋为二手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缴纳相关税费的相关票据;
6.原商贷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并加盖银行公章;
8.原商贷支付证明(借款借据等);
9.银行出具的原商贷正常还款记录和截止商转公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的证明;
10.原商贷所购住房产权人含未成年人的,须提供未成年人身份证明;
11.还款账户即原商贷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或存折;
12.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
以上材料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中心核验原件,留存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
借款人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第九条规定的相应申请材料,向中心正式提出书面商转公贷款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请材料送交人在《贷款申请受理登记本》上签字确认,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原因。
1.中心受理贷款申请后,通过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确认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不具有贷款资格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申请资料;具有贷款资格的,安排工作人员进行贷前调查;
2.调查人员到实地查验所购住房情况,填写调查记录,确认调查结果,提交审批。
资金运用审核小组会议根据调查结果审议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1.用原商贷所购住房抵押的,通知借款申请人还清商贷;
2.与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复核并经监督管理科现场稽核无误后,中心向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委托书》,移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中心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开始回收贷款本息,对逾期未还贷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加收罚息。
以上内容来自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站。(1)
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内蒙古公积金提取有两种方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的伪造、变造各类提取证明材料,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关于“内蒙古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的问题,下面由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一、内蒙古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一)线下办理 1、申请人至中心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窗口首问负责人对申请审查并处理;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办人审批; 4、告知申请人,并对受委托银行发出指令,将符合提取条件的资金转入职工在该行的借记卡。(二)线上办理在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二、内蒙古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以上就是对“内蒙古公积金怎么提取出来”的回答,随着社会在进步,各方面的福利也随之增加,住房公积金作为福利其中的一项,不仅对购房时可享受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交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还可能高于你的基本工资。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或者法律问题,欢迎到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