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是:010-66003977。他们提供24小时服务,可以解答您的公积金业务咨询,受理您的投诉,同时帮助您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
2、为了方便市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多个区域设置了便民服务点,例如朝阳区、海淀区、东城区等,市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位置选择最近的服务点进行业务办理。此外,市民还可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www.bjgjj.gov.cn)进行网上业务办理,十分便捷高效。
3、如您有任何关于公积金的问题,都可以拨打上述电话号码进行咨询。他们会全天候为您解答疑惑,提供服务。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致力于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积金服务,满足市民在购房、还房贷、租房等方面的需求。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热线人工咨询服务范围:
1、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转移、降缓缴、为缴存单位出具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政策及业务办理咨询;住房公积金个人维权投诉及投诉案件受理咨询。
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支取、变更等业务办理咨询。
3、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支取、变更等业务办理咨询。
4、房改售房款交存、支取、变更等业务办理咨询。
5、存量住房补贴支取等业务办理咨询。
6、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业务办理咨询。
1、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外电话
法律分析: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8:00-22:00。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工咨询服务范围:1.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转移、降缓缴、为缴存单位出具合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等政策及业务办理咨询;住房公积金个人维权投诉及投诉案件受理咨询;2.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支取、变更等业务办理咨询;3.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支取、变更等业务办理咨询;4.房改售房款交存、支取、变更等业务办理咨询;5.存量住房补贴支取等业务办理咨询;6.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及业务办理咨询。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