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当地公积金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每年都是会调整的,如果不是按照上下限来缴费的人,员工没发工资,那企业就不需要给员工调整缴费基数,还是需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申报今年员工的缴费基数。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缴存额是按照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公积金缴存比例来计算的。
一、单位不按工资基数缴交公积金违法吗
1、单位不按工资基数缴交公积金是违法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者工资标准少缴纳住房公积金肯定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少交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十。
2、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是多少钱
1、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2、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1、对于正常生产经营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的单位(企业),应该按职工上年平均工资(不是当年、当月工资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2、但是,对于缴存困难的单位,经相应的决议及审批程序后,可以少缴或缓缴。从立法本意上给予了用人单位的自控权(如果单位经济困难可以少缴或缓缴)。所以,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上讨说,得到的支持回报较小(单位可能存在正当理由与操作程序上的支持)。
3、如果你认为单位违法(行政法规)了,维权途径只能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纠错与处罚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8、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10、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1、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12、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3、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4、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