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京公积金基数调整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关于调整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21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2年7月开始补缴。
1、城镇职工个人与所在单位必须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3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法律分析: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030×19%=575.7元;个人:3030×8%=242.4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030×9%=272.7元;个人:3030×2%=60.6元。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030×0.5%=15.15元;个人:3030×0.5%=15.15元。工伤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030×0.1%=3.03元;个人:不用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金额:单位:3030×0.8%=24.24元;个人:不用交。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金额:单位:2020×8%=162元;个人:2020×8%=162元。
个人五险一金最低缴费金额:242.4+60.6+15.15+10+162=490.15元
单位五险一金最低缴费金额:575..7+272.7+15.15+3.03+24.24+162=1052.82元
法律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二)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1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2021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与去年一致,为1550元,缴存基数上限为24599元,相比去年上调了2358元。
2、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4、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5、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6、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7、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8、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