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上限是指在厦门市职工缴纳公积金的最高上限,根据厦门市社保局的最新规定,厦门公积金上限从2020年1月1日起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至4000元。本文将就厦门公积金上限的最新规定,以及它对职工的影响进行详细介绍。
2020年1月1日,厦门市社保局发布新的公积金上限规定,即厦门公积金上限由原来的3500元提高至4000元。这意味着,厦门市职工在缴纳公积金时,最高可以缴纳4000元/月,而不是3500元/月。
厦门市社保局宣布提高公积金上限的原因,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更好地支持职工购买住房。此外,厦门市社保局还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大对职工的保障力度,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待遇。
厦门市社保局提高公积金上限,将给厦门市职工带来一定的福利。首先,职工可以拥有更多的月缴纳公积金,从而更好地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其次,职工可以更好地支持购买住房,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住房梦想;最后,职工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从而更好地实现自己的退休计划。
厦门市社保局提高公积金上限,旨在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更好地支持职工购买住房,给予职工更多的福利待遇。提高公积金上限,将给厦门市职工带来一定的福利,使他们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求、支持购买住房、保障退休生活。
2023年厦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3041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7298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03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204元。
福建其他地市2023年公积金封顶线对比
1、福州:月缴存基数上限28062元,月缴存额上限6734元,房价(均价)20726元/平方米
2、三明:月缴存基数上限25790元,月缴存额上限6190元,房价(均价)10224元/平方米
3、宁德:月缴存基数上限24769元,月缴存额上限5944元,房价(均价)13696元/平方米
4、漳州:月缴存基数上限24567元,月缴存额上限5896元,房价(均价)12151元/平方米
5、龙岩:月缴存基数上限24538元,月缴存额上限5890元,房价(均价)11185元/平方米
6、南平:月缴存基数上限22239元,月缴存额上限5338元,房价(均价)8262元/平方米
7、泉州:月缴存基数上限22043元,月缴存额上限5290元,房价(均价)13881元/平方米
8、莆田:月缴存基数上限20724元,月缴存额上限4974元,房价(均价)12769元/平方米
由上可知,厦门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30410元,月缴存额上限7298元。
《关于做好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2023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3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上限为30410元,下限为20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7298元,下限为204元。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且不得高于26317元,不得低于1800元。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
2.2021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1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