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公司员工更加高效、准确的使用省级公积金网上提取功能,人力资源部员工服务室就如何进行线上提取公积金以及常见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并为您制作如下详细操作指引:
一、通过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官网提取公积金;
二、通过“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APP提取公积金;
三、自行前往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
四、在线绑定公积金联名卡及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
(APP下载方式和网上申报流程请往下看)
一、通过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官网提取(须是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
二、通过手机端“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APP提取(须是成都市范围内的住宅)
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APP
三、前往四川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四、在线绑定四川省公积金联名卡及打印公积金缴存明细
四川省公积金管理中心028-86745567;028-86789058。
四川省公积金:取得产权证一年以内,最高提取额度:核税价的100%
成都市公积金:取得产权证一年以内,最高提取额度:核税价的100%
提取所需资料:产权证、契税票、本人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或本人储蓄卡。
2、商业货款(省公积金和市公积金)
提首付:取得产权证一年以内,最高提取额度=核税价-贷款金额
提取所需资料: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契税公积金联名卡、借款合同
提月供:还款满一年后,提取前一年的总月供,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所需资料: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契税公积金联名卡、借款合同及近一年的还款明细
四川省公积金和成都市公积金中心提取方式一样:还款满一年后,提取前一年的总月供
提取所需资料: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契税公积金联名卡、借款合同及近一年的还款明细
条件:成都无房,工作地或者户籍地在购房地
提取所需资料:产权证、本人身份证、契税票、公积金联名卡、借款合同、借据、近一年
的还款明细(提首付不提供)、工作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a、若公积金账户余额く提取金额,则只需留一个月的缴存额在账户上,其余可以
b、若产权证为单独所有,提供结婚证,可提取配偶的公积金(不分婚前婚后)
c、若父母不占产权,不可提父母的公积金;
d、每次提取公积金的时间间隔最短为一年。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属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领取表》(一式二联)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一式二联),加盖公章及财务印鉴
2、缴存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住房公积金领取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3、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将转账支票交回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按所列金额给付职工现金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2、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公积金约定提取是指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况而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相关申请,按照申请时填写的约定时间,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将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中
公积金部分提取是指公积金的缴存人按照公积金部分提取的要求,申办公积金的部分提取。最高可提取额为账户总金额减10元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的相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3、丧失劳动能力且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部门提供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5、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若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注: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即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积金提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川公积金提取出来可以通过点击支付宝市民中心的公积金提取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在公积金界面点击公积金提取即可进行提取。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