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如果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馀额.接下来,金投小编将介绍外国人在上海提取公积金的方法
如果确定不在上海工作,可以申请客户提取.
申请范围:非上海籍员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市内,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的委托.
处理场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业务网站、建设银行各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站.
①受托人是受托人的配偶和直系血亲需要提供受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户籍簿和结婚证明书、公安机关发行的户籍证明书等可以证明受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资料,受托人发行的委托书
②受托人非受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受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外务省市户籍簿和户籍证明书、员工和市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
提取人在获取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公司提供公司发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书》
(2)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家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站发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书、入管封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书
(3)自愿存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站发行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书》、《自愿存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查书》.
处理流程:个人提供必要材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站处理.
处理:手续完成时,不超过3个工作日.
外地人在上海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2)户籍证明或者户口本原件。这两样必须准备好一样。需要注意,户籍证明办理需要去你户籍所在的派出所,让派出所开具即可。贴上作者的户籍证明。
(3)能方便拿到自己户口本的,带上户口本原件即可。
(4)离职证明。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给你开具的离职证明。如果公积金已经封存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那么离职证明可以不用。
2、准备好以上所有材料后,就去上海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申请。
请根据参考资料中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寻找自己方便的地点进行办理。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早上8点半到下午5点半,如果不需要排队等待话,办理过程不会超过10分钟。
3、拿着第二步办理的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去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公积金取现。受理的建设银行分行,请见参考资料: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整个办理过程,另外准备好一张建行卡号,当场就会把公积金打进你提供的建设银行账号。
1、用于购房。若想贷款买房,那么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可以为贷款用户节省不少贷款利息;若不办理贷款,那么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过商业贷款购房的用户,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用于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支付建房、翻建、大修住房费用;
3、用于租房。部分城市公积金也是可以用于租房的,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积金缴费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么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由于支付住房租金;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公积金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么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减轻家庭负担;
5、公积金缴费人如果离休、退休、出国定居等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是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综上所述,在提取公积金的过程当中,需要先准备相关材料,然后向自己的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根据所使用的用途提供相关需要的资料,由单位先进行预审之后提交到当地的公积金部门。由公积金单位对于提取额度以及可提取的次数作出审批,在核对无误后,会发放到个人的账户当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外地人上海公积金封存后提取可以通过支付宝搜索住房公积金进行提取,具体操作如下:
在支付宝中搜索住房公积金,进入搜索结果界面。
进入认证界面点击同意协议并认证,进行认证。
点击进入提取入口进行提取即可。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