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工作人员八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人事劳资一人,后勤一人,打字员一人,工勤人员三人。
1、负责中心文字综合、文件制发等工作。
2、负责中心文件保密、文件收发、承办、存档等工作。
3、负责中心各类会议或来访单位(人员)筹备、组织、接待等工作。
4、负责中心政务公开、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等工作。
5、负责中心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职称、工资等工作。
6、负责中心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工会等党群工作。
7、负责中心行政后勤、机关纪律、考勤考核等工作。
8、负责中心安全防火、安全保卫、车辆管理等工作。
9、负责中心各项工作部署的综合协调、督办检查、推进落实工作。
10、负责中心网站发布内容的综合汇总、把关审定和发布更新工作。
11、负责中心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的协调、落实、反馈。人员情况:现有人员三人,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
1、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政策的拟定及解释,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流程的设定、变更及解释。
2、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基数调整的拟定和初步测算工作。
3、负责受理单位公积金缴交比例、缴交的审核。
4、负责依法检查各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工作情况。
5、负责受理延期开设公积金账户及未为职工设立账户的投诉。
6、负责检查指导各业务网点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开展情况。
7、负责监督检查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业务情况。人员情况:现有人员十一人。科长一人,副科长一人,信贷人员四人,综合管理人员三人,档案管理人员二人。
1、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政策的拟定及解释,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的设定、变更及解释。
2、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组织督办贷款的清收以及逾期贷款追讨工作。
3、负责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开发商的“五证”进行审核,对相关楼盘进行实地勘查,与相关开发商签定诚信合同,及时向中心各信贷业务网点发送可办理贷款开发商信息。
4、负责对各业务网点信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及相关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5、负责对受托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6、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类报表,并及时上报。
7、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现有人员五人,科长一人,现金出纳人员二名,会计人员二名。
1、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的拟定及解释。
2、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财务核算及中心经费的管理工作。
4、负责编制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业务、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5、负责监督管理中心资产,开展中心财产清查工作。
6、负责对中心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工作。
7、负责中心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依法科学管理公积金中心的各项有价证券及国债资产。
8、负责编制公积金归集及使用情况报表,并及时报送给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9、负责中心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现有人员三人,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二人。
1、负责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维护,保障公积金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网站系统正常工作;
2、负责组织计算机应用项目的开发、调试、验收及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3、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计算机系统配套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4、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业务信息的采集、处理和维护;
5、负责网上业务受理、办理等工作。人员情况:现有人员二人,科长一人,工作人员一人。
1、负责研究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依法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依法催缴逾期贷款等工作;
3、负责对中心财务收支、经费使用及相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4、负责对中心中层干部离任审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特定审计等工作;
5、负责稽核中心业务政策法规、业务流程、柜面操作、权限执行、分级审批的合规性执行情况;
6、负责对各科室和办事处进行内控管理评价等工作。
1、购车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见大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2、第三条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3、(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4、(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5、(三)本市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6、(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六)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8、(七)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9、(八)本人及配偶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病、大病的;
10、(九)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1、(十一)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2、(十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3、(十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14、(十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5、(十五)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6、(十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缴存人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时,同时需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用于支付首付款余额的:
1.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且在合同中注明“使用住房公积金”(在补充协议中注明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二)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
4.房屋所有权证(仅翻建自住住房时提供);
5.购买建筑材料及施工费用支付凭证。
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
1.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相关文件;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初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1.贷款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盖章的贷款合同,如购房地址不详细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2.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加盖相关业务印章的贷款余额证明(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证明及还款明细表或还款计划书,并加盖银行或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3.偿还外地市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贷款所在地的工作证明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4.由中心工作人员核实贷款人贷款信息,并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或在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打印的查询报告。
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已备案登记的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不用再提供贷款合同。
(六)本市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15%的: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公积金系统中缴存基数为准);
6.房产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无房证明。
缴存人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由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协议(需注明出租方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和开户账号)和出租方出具的租金支付凭据,此款项汇入出租方账户。
(七)购买本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住房的:
1.与房产部门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管理部门注册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
(八)患有第三条第(八)项所列重大疾病的:
3.与医保报销单据相对应的住院费用明细单据;
(九)夫妻一方在异地工作,并在其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3.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工作证明;
4.夫妻一方在购房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证明。
派驻外地市单位仅需提供其单位的外派工作证明。
(十)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分割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非本市户口的: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复的同意退休审批表;未取得退休证的需单位出具证明;
2.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当前状态为“封存状态”的:已取得退休证的提供退休证(未取得退休证的要持有相关部门的退休证明)、单位盖章的销户提取《证明》;
3.特殊工种退休的缴存人要求单位开具特殊工种证明;
4.单位欠缴的缴存人退休提取,需要单位填写《证明》并加盖印章同时缴存人本人签字;
5.在中心封存账户中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基本信息完整的缴存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办事处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6.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退休证、法院出具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确定该缴存人法定代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
(十二)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公安等相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十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户口迁出本市的:
1.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转出证明、外地市户口簿或者外地市身份证。
(十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外地重新再就业的:
2.无调转证明的,需提供新单位劳动用工合同和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3.提供标明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行、账号、转入单位情况的证明。
(十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需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组织提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2.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十六)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在市人社局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
2.本市街道社区出具的未再就业证明。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死亡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医院、司法机关开具的死亡证明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宣布死亡判决、火化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合法继承或合法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或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出现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所继承款项转入其中一人账户,并由所有继承人出具书面保证。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中有未成人的,须在其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中注明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人或该款项的代管人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同时出具书面保证。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以上材料还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本市银行借记卡(非贷记卡、信用卡)或存折〔第十七条(一)、(六)、(七)、(十四)中不需支付给本人的情形除外〕;配偶或同户父母、子女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同一户口簿,配偶可以用结婚证。
如缴存人本人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代办,但必须是缴存人本人出具书面委托书并经本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确认的委托书证明。如需他人代办,受委托人持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才可办理。
本细则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中心审核后保留复印件,原件返回。不能提供相关原件的,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复印件除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劳动用工合同用A4纸复印外,其余均用凭证纸(长26.5mm×12.6mm)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