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情况: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离休退休公积金提取需要以下证件:
1、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无离、退休证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提供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退休提取公积金属于销户提取,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首页>业务指南>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提取
职工因离休、退休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女职工可不提供)。
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职工公积金账户在市内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内任一办事处申请办理。
职工公积金账户在县区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职工公积金账户所属办事处申请办理。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市内办事处:8:30-16:00区市县办事处:8:30-11:30 13:00-16:00
1、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销户。
2、经公积金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