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购买政府组织建设的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
一般是购房者缴纳完首付后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但也有交完定金就可签订购房合同,建议跟开发商的工作人员确认。
根据职工是否已签订购房合同,需提交不同的材料:
(1)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注:在表内填写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如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无法提供网签合同编号和密码的,应填写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填写《购买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两种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一份。
注:需填写所购住房项目名称、单价、住房建筑面积和首付款金额,管理部或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点工作人员通过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住房保障资格,是否经过审核备案,符合条件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满足提取的条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的领取需要以下条件: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7、在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1、(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5、(一)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6、(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7、(三)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8、(四)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五)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0、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11、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